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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62181923/201706-00009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市交运局 主题分类:
名称: 行政强制目录分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4-10 发布日期: 2019-04-10
索引号: 562181923/201706-00009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市交运局
主题分类:
名称: 行政强制目录分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4-10
发布日期: 2019-04-10
行政强制目录分表
发布时间:2019-04-10 00:00 来源: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强制 强制扣留车辆、工具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1.催告阶段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违法实施强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扣留经批准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扣留经批准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超限运输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行政强制 强制拖离车辆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1.催告阶段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违法实施强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行政强制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代履行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五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承运人拒不卸载的,代为卸载,卸载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对未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承运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卸载的,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卸载,卸载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对未经批准擅自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车辆停驶,依法处理,并告知当事人补办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1.审查阶段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2.告知阶段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决定和实施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车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将查封、扣押的车辆、财物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车辆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外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的管线(道)、电缆等设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1.催告阶段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违法实施强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强制拆除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行政强制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1.催告阶段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违法实施强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 强制停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1.催告阶段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违法实施强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