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广德县交通运输项目建设变更行为,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控制工程投资规模,及时正确处理工程变更,顺利推进工程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德县政府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办[2013]130号及《广德县招标采购运行程序和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办[2012]122号文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 工程变更是指对合同文件的技术规范、技术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等内容的变更和调整。
1.3 本办法适用广德县内交通运输工程项目。
第二章 工程变更原则
2.1 工程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及行业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2.2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证设计文件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2.3 工程变更范围包括基于合同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等内容的变更。
2.4 工程变更由项目办同建设单位按本规定具体办理,对工程变更严格把关,按照程序上报。
2.5 对于未经立项批复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实施;对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项目,一律不得办理计量支付。
第三章 工程变更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工程变更:
3.1 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3.2 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基本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3.3 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农田、城建、地质、环保等方面的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3.4 基本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3.5 在基本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便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增进技术进步;
3.6 施工图设计与现场实际不符时,为符合现场情况而进行变更设计;
3.7 施工图设计差、错、漏及设计明显不合理;
3.8 由于工期紧张,基本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情况下,为加快工程进度而采取相关措施;
3.9 其它特殊情况。
第四章 工程变更分类及管理职责
4.1 本办法将交通运输工程变更分为一类重大变更、二类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及一般变更。一类重大变更是指单项工程变更估算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变更;二类重大变更是指单项工程变更估算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变更;较大变更指单项工程变更估算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变更;一般变更是指单项工程变更估算5万元以下的变更。(其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4.2 项目办作为项目现场负责机构应为工程变更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变更负直接责任,负责管理工程变更立项、变更方案审查、下发变更通知、变更工程实施监管、变更数量审核及相关合同管理等工作;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按本办法相应规定履行工程变更职责,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工程变更情况。
第五章 工程变更立项
5.1 所有工程变更项目必须先申请办理变更立项手续,批准后方可填报工程变更申请,对未得到立项批准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实施,且不得办理工程支付。
5.2 工程变更立项程序
5.2.1 项目办提出的工程变更立项程序:
项目办提出的工程变更经项目办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决定后以变更通知单的方式(附表一)通知总监办、承包人。
5.2.2 总监办、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立项程序:
总监办提出的工程变更由总监办用《监理报告单》(附表二)上报项目办审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用《承包人申报表》(附表三)申报,总监办审核后附《监理报告单》上报项目办审批。
5.2.3 设计单位、地方政府等其他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立项程序:
项目办在收到设计单位、地方政府等其他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来文来函后,现场查看并组织相关单位会审后以变更通知单的方式通知总监办、承包人。
5.2.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事前无法预料的工程变更立项程序:
因情况紧急,承包人事先无法预料的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危及生命安全和第三方财产损失等紧急情况或者不采取及时变更措施将对工程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承包人可以先采取相应措施后,通知项目办、设计院、总监办等代表到现场研究确定紧急方案,承包人次日按规定程序上报工程变更立项手续,上报资料附件应有参建单位现场意见等资料。
5.3 由专家会议、领导现场办公会议等特殊会议议定的一般、较大或重大工程变更事项,由项目办拟发会议纪要文件和工程变更通知单,作为工程变更立项的依据。
5.4 工程变更立项资料
5.4.1 总监办、承包人上报的工程变更立项资料一般应包括“二图一表、一比选、一说明”和其它凭证资料,具体为变更后设计图、原设计图纸,工程数量对照及变更金额估算表,经济技术比选方案(增加投资较大时必须做方案比选),变更立项说明,其它来文函件、试验数据、会议纪要、现场图片等凭证资料。
5.4.2 总监办对工程变更立项审查资料还应包括:变更方案现场调查核实情况书面报告、相关复核测量抽检资料、主要审查建议意见等。
5.5 工程变更通知
5.5.1 工程变更批准立项后,由项目办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工程变更通知单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及工程范围、施工要求说明、投资控制估算金额。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均无权对承包人发出工程变更通知单。
5.5.2 工程变更施工图表原则要求由原设计单位绘制,对于特殊情况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可以由相关技术人员绘图,并由原设计单位进行确认,其中,对重大地质条件的变更原则上必须由原设计勘察单位在对地质补勘后出具书面的地质条件变更资料。
第六章 工程变更的申报
6.1 经过立项批准、凭证资料齐全的工程变更项目才能进行工程变更申报。立项后统一由施工单位作为申报人,填写工程变更申报表(附表6-9)。
6.2 工程变更的申报应按一个“工程变更通知单”为编报单元,将由本单项变更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增减工程量全部包括在内,一次报审。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审批后,项目办、总监办、承包人各留存一份。
6.3 工程变更申报资料除立项资料外还需要补充:单价分析表;相关会议记录、专家论证登记表(重大变更需要)。
6.3.1 对新增单价细目施工单位上报变更申请时应出具单价分析表,单价分析表按照原投标费率组价后,填报变更单价申报表(附表4),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由项目办委托造价咨询代理机构盖章核准单价合理性后签字审批,最终单价应以审计结果为准。
6.3.2 对工程变更金额占总价2%以上(不含2%)的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幅度超过本项目合同工程量的15%(不含15%),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者减小后剩余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参照原单价重新组价,经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并报审计局审计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6.4 项目办、总监办、承包人按月度做好工程变更申报的台帐登记及统计工作,并定期分级核对统计台帐,项目办按月度统计一般、较大或重大工程变更,并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变更情况。承包人在合同履约期限内应设专人建立合同档案,保存全部工程变更资料。
第七章 工程变更审批
7.1 工程变更按管理权限分级审批。
7.1.1 一类重大工程变更申报表由参建各方签字同意后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县交通运输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县公管局组织专家论证与认定,同意后报审计局审核,最后由建设单位汇总资料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主要领导审批。
7.1.2 二类重大工程变更按照一类重大工程变更流程上报审计局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汇总资料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7.1.3 较大工程变更由参建各方签字同意,经项目办负责人核准后,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其中建设单位为局属二级机构的,对于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较大变更,可由二级机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较大工程变更,须报县交通运输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7.1.4 一般工程变更由参建单位同意后,由项目办负责人直接审批,报建设单位备案。
7.2 在原招标范围内累计变更金额达到中标价20%且仍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书面向县政府报告变更原因,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变更。
7.3 总监办负责监督承包人实施工程变更过程、现场检查验收工程变更项目,对承包人申报的工程变更立项、单价报审提出初审意见,不符合要求应予以退回。
7.4 一般、较大或重大变更申报批准后,由承包人按变更工程量清单细目录入合同工程量清单,对合同工程量清单进行调整,纳入工程计量范围。
第八章 工程变更项目实施
8.1 工程变更申报表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办及总监办全过程监督工程变更项目的实施。
8.2 在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批准要求进行施工;总监办做好旁站监理,按规定要求抽检,需要现场签证的应由项目办、总监办、承包人三方人员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单(附表5)应为变更申报的附表作为计量依据。
8.3 工程变更在原招标范围内达到50万以上的重大变更适宜招标的,应当进行招标,由中标单位实施;确因建设实际原因不宜招标的,应当报公管局审核后由原单位实施。
8.4 对合同外工程变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办工程部应及时到现场核实情况,及时调查并做好新增单价分析,在过程中建立新增项目单价基础资料档案,因工程需要由原单位实施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管局备案,但10万元以上的合同外工程项目应进行招标。
8.5 为确保工程变更凭证资料收集及时准确,项目办、总监办、承包人等出具凭证资料必须签字填写日期并加盖印章。
第九章 工程变更时限要求
9.1 承包人工程变更申报,总监办、项目办各审核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变更手续办理工作,承包人、总监办、项目办各审核部门应建立工程变更资料流转台帐,实行签字制度。
9.2 变更提出单位上报变更立项到项目办下发变更通知单过程不应超过2日;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变更通知单后,对具有变更设计图表,工程量明确的工程变更项目应在2日内申报;对工程量尚未确定、需要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测量验收的工程变更应3日内完成初步量测并申报,完工后2日内填写签证单作为实际发生量计量。
9.3 总监办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申报资料后应在2日内审核完毕。
9.4 项目办在收到一般工程变更申报资料后应在2日内审核批复;在收到较大或重大设计变更申报资料后应在3日内初审完毕并予以上报。
9.5 较大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在5日内审核批复;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10日内完成上报批复手续。
第十章 工程变更费用支付
10.1 所有工程变更项目工程费用应在项目实施完成、验收合格并办理工程变更指令后才能支付。
10.2 承包人根据调整的现合同清单申报工程变更项目计量工程款,项目办审核后予以支付。
第十一章 工程变更审计与监督
11.1 工程变更的内容及费用应接受公管局、审计局等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如政府审计部门对变更价款提出疑义,以审计结果为准。
11.2 工程变更的内容及费用同时接受现场项目办、总监办各职能部门的指导和审查,项目办对变更不合理部分拥有直接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