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权力 |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的通知》( 皖政〔2015〕43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本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2014年10月31日实施,原《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即行废止。)“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四条(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项目而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备案程序或条件的;擅自变更、撤销已备案项目的; 4.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