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7号议案和建议已收悉。对代表提出的关于提高低保人员的资金待遇的议案,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各位代表对我局低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一、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文件的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在每年6月底之前,各市应确定本年度低保标准,从当年7月开始实行。因此,我县目前是按照宣城市统一要求在2017年7月开始执行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分别为500元/月·人和320元/月·人,同时对城乡A类和B类保障对象,每月分别按保障标准的30%、20%增发补助金。
二、低保保障标准的功能一是准确判断低保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是给予低保保障的必要条件之一。二是准确衡量低保救助水平。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实施救助。因此低保对象的低保金是根据当年的低保保障标准和对象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来核定的。
三、国家每年下拨的低保资金(包括县级配套资金)是根据当年的救助人数、保障标准以及实际补差水平等因素来编制预算安排的,在实际发放中是按照每月实际人员和补助水平通过银行打卡发放的,因此,并不存在将出保人员的资金补到在册人员身上这一说法。
对于困难群众,城乡低保救助是是“安全网”最后一道防线,真正的“兜底”。同时社会救助体系中还有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住房救助等相关救助政策的补充,其目的就是为了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
今后的工作中,欢迎各位人大代表一如既往的对低保工作给予关心与支持。我们将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管理,真正做到为民解困。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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