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办〔2017〕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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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德县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及救灾等惠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德县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及救灾等惠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
广德县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及救灾等
惠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及各项救灾等惠民资金的管理,及时解决资金在申报、审核、审批、发放等环节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7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社〔2015〕561号)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程序合法合规原则。各项资金申报、发放等程序必须合法合规,严禁无政策依据乱发放、不按政策执行乱作为等行为。
第四条 坚持分级负责原则。各类补助对象资格审查和资金审批均实行审批负责制。各项补助申报、审批、发放必须材料齐全、手续完整、程序到位,各调查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要签字确认,分级负责。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项民政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及资金发放信息要在乡镇、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日,审批前要在网上进行公示,同时以其他便于群众知晓方式延伸公示到村(居民)小组,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各项民政惠民资金下拨至乡镇后,财政分局(所)要严格依据民政部门提供清单打卡发放,确保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并将发放情况反馈至民政所,民政所按照清单监督是否发放到位。
第七条 对户主死亡,家庭成员中存在低保、五保对象的,所在村(社区)要及时通知享受对象到银行、财政分局(所)办理变更“一卡通”手续,以免影响资金的后续发放。
第八条 对享受对象死亡的,所在村(社区)要在一个月内将死亡对象及其家庭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至乡镇民政所,乡镇民政所必须及时修改相关数据库信息,并结合实际情况出具停保建议上报至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收到上报的次月起停止打卡发放有关资金。
第九条 村(社区)干部原则上不得利用其卡号为补助对象代领惠民补助资金,确需代领的,必须由享受对象本人同意,出具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民政所审核通过,抄送财政分局(所)备案后发放。
第十条 县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大对乡镇业务指导,做好协调沟通。各乡镇要会同县民政部门加大审核力度,确保享受对象不重、不漏、不跨地域享受待遇,严禁同一对象同时享受低保、五保待遇及多地享受低保、五保及救灾资金等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 加强信息数据沟通和档案资料管理。各乡镇及村(社区)干部要结合《关于认真落实困难群众走访联系制度的通知》(民办〔2017〕78号)及正在开展的民政四项资金专项整顿工作要求,深入困难家庭调查走访,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反馈信息。统计发放名单必须做到县、乡、村(社区)三线合一,并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县审计部门要全力配合县民政部门,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县大数据信息平台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救灾资金进行信息比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按照相关要求实行实时核对与定时核对,大数据信息平台每年核对一次,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是惠民资金补助对象资格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有关惠民资金的宣传工作;负责涉及民政方面补助对象的核查和审批;组织开展民政方面惠民资金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是民政惠民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惠民补贴资金专户”管理、资金拨付和财务核算工作;按照“补贴一卡发”的要求,将各类惠民补贴资金打卡发放到户;负责惠农补贴资金发放信息化管理;组织开展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县监察部门是民政惠民资金落实的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负责民政惠民资金的跟踪问效督查,受理乡镇、县直相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的调查处理和执纪问责,受理个人或单位对民政惠民资金发放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十五条 各乡镇是民政惠民资金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政策的宣传和各类补助对象的受理、调查核实、公示,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组织开展惠民补贴资金政策知识和业务的培训;指导村(居)委会按规定程序开展补助对象的评定工作;组织开展惠民补贴资金政策落实情况的综合检查,及时纠正惠民补贴资金政策执行中的偏差;做好各项惠民补贴农民资金政策的解答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禁止惠民补贴资金抵扣任何款项,禁止村组干部以任何理由收取农户补贴“一卡通”存折。
第十六条 村(居)委会是落实民政惠民资金到户(人)的责任主体,负责及时送达明白卡等惠农补贴资金政策宣传材料;负责对本村(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摸底,填写基础信息档案,及时向乡镇提供有关基础信息及变更信息;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对补助对象进行初评,确保惠农补贴资金补助对象的准确,村(居)委会要求辖区内申请享受民政惠民资金对象对本人(户)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负责本村(社区)民政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负责村级民政惠民资金信息的收集、上报、归档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县民政、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乡镇、村(社区)工作人员,在城乡低保等四项惠民资金受理、审核、评议、发放过程中,不按政策操作,该清理不清理,该备案不备案,该审核不审核,该公开不公开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截留挪用的,将依法依规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下列人员发现有通过隐瞒、欺骗、截留、挪用、转嫁、拆分等手段领取城镇低保、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及救灾等资金的,或干扰管理秩序的,县民政局要立即停止发放有关资金,并督促所在乡镇及时追回非法所得,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一)乡镇民政所等部门工作人员;
(二)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
(三)村(社区)工作人员;
(四)财政供给人员,企业法人、股东;
(五)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领取救助、救灾补贴的对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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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检察院,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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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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