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规范乡镇敬老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乡镇敬老院财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该办法适用于全县乡镇敬老院。
第三条 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力求节约;及时、准确地反映财务状况;加强核算与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乡镇敬老院单独建账,由乡镇财政分局(所)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统一核算,乡镇民政所建立辅助备查账。乡镇敬老院设财务报帐员1名,并对所有购买的实物建立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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