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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75x/202504-00018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局长就低保业务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4-11 发布日期: 202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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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局长就低保业务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4-11
发布日期: 2025-04-11
局长就低保业务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4-11 16:08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低保业务政策解读

局长  陈安幸

 

低保业务:

低保的全称为最低生活保障。根据20239月出台最新的《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相关规定:

一、 城乡低保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1.应保尽保。

2.公平公正。

3.动态管理。

4.统筹兼顾。

二、保障对象的确定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支出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四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三、低保标准

分为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低保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

每年6月底前,各市应确定本年度低保标准,从当年7月开始实施。低保标准调整后,要及时重新核实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同步调整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目前我市执行的20237月调整的新标准,城市780//月,农村755//月。实行补差发放。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具体包括:1.配偶;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3.在军队服役的义务兵;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五个方面。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一)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二)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操作规程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全面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四)在履行审核确认程序时进入监狱内服刑;

   (五)在审核时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直接审核确认为特困人员;

(六)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的。

六、审核确认程序

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已于202110月下放至乡镇。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确认,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的程序实施。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审核申请材料,调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主要有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支出推算等方式)、联审联批会议、公开公示等。

七、日常管理

低保审核确认单位应当根据低保家庭的人口、收支、财产等变化情况,及时作出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书面告知低保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对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较为稳定的家庭,每年核查1次。

对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应当每半年核查1次。

对按户保障的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对象,根据当地实际,其本人可以增发一定数额的低保金,原则上不低于其家庭人均低保金的10%。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增发条件的对象,不重复享受。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单人户保”对象不享受特定对象的增发低保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