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775x/202105-00074 | 组配分类: | 行政权力运行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广德市民政局关于公布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告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
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775x/202105-00074 |
组配分类: | 行政权力运行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广德市民政局关于公布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告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
广德市民政局关于公布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告
按照《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37号)要求,我单位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已根据2019年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商登记“先照后证”和“双随机、一公开”改革等工作调整完善,并按要求向广德市政府备案。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广德市民政局
2021年5月24日
目 录
一、行政许可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的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的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二、行政确认
4、收养登记和解除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5、婚姻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三、其他权力
6、社会组织年检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行政许可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的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社会团体的管理,规范社会团体秩序和行为,强化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审批和发放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管理的意见》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市民政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社会团体审批采取事中监督检查、抽案执法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社会团体审批行政行为,纠正和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行为,确保社会团体产生依法依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㈠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㈡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㈢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㈣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㈤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㈥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㈦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㈧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㈨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㈠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㈡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㈠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措施。1.材料审查。审查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实地检查。查阅会议资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负责人任职履职等情况。
㈡日常监督检查措施。1.听取汇报。听取社会团体自身建设、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等情况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2.实地检查。检查社会组织落实内部管理制度,重大活动方案、会议决议、财务管理等情况。
㈢专项监督检查措施。1.听取汇报。听取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重大公益项目等工作汇报。2.材料审查。查阅社会团体开展专门事项的工作计划、工作记录、工作总结等材料。3.实地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的专门事项进行实地检查或现场监督。4.专项审计。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的专门事项进行财务审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㈠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市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㈡不定期检查
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依法进行处理。
七、责任追溯
㈠加强层级监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㈡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社会团体发放社会团体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社会团体不发放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的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秩序和行为,强化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审批和发放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市民政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采取事中监督检查、抽案执法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审批行为,纠正和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产生依法依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㈠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㈢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㈣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㈤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㈥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㈦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㈧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㈨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㈠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至6月30日前登录安徽社会组织信息网进行网上年度检查,打印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6月30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6月30日前将年检报告书直接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㈡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措施。1.材料审查。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实地检查。查阅会议资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负责人任职履职等情况。
㈡日常监督检查措施。1.听取汇报。听取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建设、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等情况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2.实地检查。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落实内部管理制度,重大活动方案、会议决议、财务管理等情况。
㈢专项监督检查措施。1.听取汇报。听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重大公益项目等工作汇报。2.材料审查。查阅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专门事项的工作计划、工作记录、工作总结等材料。3.实地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开展的专门事项进行实地检查或现场监督。4.专项审计。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的专门事项进行财务审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㈠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检报告书。市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㈡不定期检查
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依法进行处理。
七、责任追溯
㈠加强层级监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㈡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放民办非企业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发放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国家对养老机构申办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决定将养老机构申办许可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确保许可后的养老机构活动合法、规范,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养老机构许可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事项
市民政局对养老机构的规范安全运营负责监管,养老机构申办者应当按照养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从事养老经营活动,保证养老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市民政局承担养老机构规范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权对养老机构开办者进行监督检查。具体事项有:
㈠承担对养老机构从事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包括依法应当取得养老许可而未取得、从事养老经营项目的行为;超出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养老经营项目的行为;养老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经营项目的行为。
㈡承担养老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㈢组织实施养老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检查工作,组织开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㈣按规定开展养老机构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和安全生产事项的查处工作。
㈤承担养老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着重监督养老行政许可,制定全县养老服务机构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全市养老机构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对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审批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养老服务相关活动的养老机构由局机关依法牵头查处。监督检查内容如下:
㈠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㈡对被检查人履行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㈢对被检查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㈣对被检查人,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㈤对被检查人落实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㈥对被检查人入住人的档案、入住检查记录 、日常巡查记录和老人病情病史记录的监督检查;
㈦对被检查人有无粗暴对待老人或者虐待老人的现象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方式
㈠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家单位。
㈡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抽查面不少50%。
㈢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对所有机构进行检查。
㈣重点督查: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3次。
三、监督检查程序
㈠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㈡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对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等安全进行检查;
㈢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㈣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㈤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检查报告。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㈠发现被检查人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㈡发现已经许可的被检查人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发现被检查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予以撤销;
㈣发现被检查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依法予以注销;
㈤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其他不合格现象的,责令其改正。
五、责任追溯
㈠加强层级监督。对乡镇政府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㈡强化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高度重视养老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人员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二、行政确认
4、收养登记和解除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收养关系的登记和解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收养和解除关系的登记办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主体和任务
㈠监管主体:市民政局是收养关系登记和解除工作的管理机关,并依法对该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㈡监管任务:市民政局依法对申请收养关系登记和解除的信息进行监督管理,主要监督申请人在收养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过程中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信息资料、收养能力评估报告等申请办理材料是否齐全,登记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无误,审批办理程序是否到位。
1、申请登记:向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的收养关系登记或收养关系解除申请材料;
2、受理审核:收养登记机关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逐项审核,书面或口头告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初审意见;
3、调查核实:申请初审通过的,收养登记机关或委托第三方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出具调查核实报告;
4、审批登记: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办理意见提交审核审批,审批通过返回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5、办理时限:30日内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根据具体审查核实情况而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具体办结时限规定。
二、事中监管
㈠是否按《收养登记规范》的要求履行收养登记机关的职责,包括办理收养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证明,撤销收养关系登记和出具收养关系证明,补发收养登记证明,办理寻找弃婴(孤儿)生父母公告等是否规范,建立和保管收养登记和解除档案是否妥善,宣传收养法律法规是否到位;
㈡办理收养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管辖规定;
㈢是否设置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标识标牌;是否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是否实行计算机管理;是否配备收养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员;
三、事后监管
㈠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到登记场所实地检查;
2、定期查阅收养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档案;
3、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实时进行检查;
4、采取明察或暗访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㈡监管制度及处理
市民政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收养登记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收养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为不符合收养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办理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的;
2、依法应当予以办理收养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不予办理的;
3、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
4、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
5、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
6、玩忽职守造成收养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档案损毁的;
7、泄露当事人收养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秘密,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8、购买使用伪造收养登记证书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
㈢社会监管
申请人对市民政局在收养关系登记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责任追究
在收养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登记的;
2、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登记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
4、在收养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收养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过程中发生登记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㈠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彻底解决“重审查轻监管”的问题,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㈡加强业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增强业务技能,提升工作效率。
5、婚姻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依法行政、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能,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婚姻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和任务
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工作认定管理机关,并对该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民政局依法对申请婚姻登记人员的登记信息进行监督管理,主要监督申请人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资料、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情况是否真实准确。
二、事中监管
㈠规范受理。对申请人申请婚姻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㈡办理婚姻登记。
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1、审查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2、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3、查验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还需提交军人证件和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4、当事人双方近期半身免冠2寸合影彩色照片三张。5、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审核后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声明人签名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签名,办理结婚登记并发放结婚证。
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撤销婚姻: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1、查验撤销婚姻申请人的条件(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扶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一年。2、查验当事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及复印件;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符合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在监誓人一栏签名。批准后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将《关于撤销xxx与xxx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1、审查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2、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协议无异议的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3、查验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复印件;4、当事人各提交近期半身免冠2寸彩色照片2张。5、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审核后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声明人签名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签名,办理离婚登记,发放《离婚证》。
补领婚姻登记证: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的程序办理。1、审查补领婚姻登记的条件;2、查验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3、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提交近期半身免冠2寸合影彩色照片三张;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各提交近期半身免冠2寸彩色照片2张;4、双方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审核后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声明人签名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签名,将婚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只对涉台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正事项出具证明。
以上各项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此外,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现役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㈢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婚姻登记处通过省级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开展实时联网登记,并将婚姻登记电子数据实时传送给民政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局机关为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创造条件,并制定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制度。婚姻登记处将保存的本辖区未录入信息系统的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系统,并严守保密婚姻信息。
三、事后监管
申请人对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责任追究
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㈠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㈡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
㈢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以外的证件材料的;
㈣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㈤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
㈥购买使用伪造婚姻证书的;
㈦违反规定应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
五、保障措施
㈠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彻底解决“重审查轻监管”的问题,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㈡加强业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增强业务技能,提升工作效率,依法依规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三、其他权力
6、社会组织年检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市级行政区域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的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市民政局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组织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㈠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㈡社会组织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㈢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㈣社会组织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㈤社会组织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㈥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㈦社会组织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㈧社会组织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㈨社会组织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㈠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15日至6月30日前登录安徽社会组织信息网进行网上年度检查,打印年检报告书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6月30日前报送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6月30日前将年检报告书直接报送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㈡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社会组织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组织,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㈠定期检查程序。
㈡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管措施
㈠建立社会组织单位年度检查办理档案。
市民政局建立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档案并录入信息系统,定期开展档案审查,形成长效审查机制。
㈡协同监管。
市民政局要加强财政、审计、纪检、相关行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共同做好监管工作,对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㈢社会监管。
市民政局公布本部门的电话或者电子邮箱,接受相关人员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六、责任追究
㈠在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中,相关责任人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造成追责情形的,由市民政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㈡市民政局在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时开展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
2、侵犯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年度检查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5、在社会组织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依法行政、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构建动态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适时按规定调整权责清单。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执法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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