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德县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办法的通知
本局各科室、经责局、投审中心:
现将《广德县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10日
广德县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和监督,促进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推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本局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审计项目质量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采取以专项检查为主,结合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年度工作考核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重点、有深度、有成效地推进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全覆盖。
第四条 检查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
第六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实行计划管理。领导小组每年5月底前制定审计项目质量检查计划草案,报领导小组或局党组会议审定后实施。
领导小组自2018年起,对承担审计项目的各科室(经责局、投审中心)实行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全覆盖,并逐步实现对全部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全覆盖。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业务科室,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
第三章 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范围包括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所有项目。
第九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内容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及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标准等确定,主要包括:
(一)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包括贯彻落实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规范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投资审计管理。
(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情况。包括法定审计程序的执行情况,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调整、审定及执行情况,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等审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是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法规适当,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等。
(三)以前年度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条 领导小组根据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年度计划,组成专项检查组。检查组由各分管领导及熟悉审计项目质量管理的审计人员组成。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报送检查、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对各业务科室实施检查的,以报送检查为主。
第十二条 检查组应当在实施检查3日前,向被检查科室(经责局、投审中心)送达检查通知书,书面告知检查的范围、内容、时间安排、检查需要提供的资料以及对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等。
第十三条 被检查科室(经责局、投审中心)应当如实提供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以及审计项目档案、审计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和有关电子数据资料等。被检查科室(经责局、投审中心)负责人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主要通过查阅审计项目档案及有关文书资料、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到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查。
第十五条 检查组人员实施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应当编制检查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检查的事项内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得出的结论。对与审计项目质量有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取得相关证据。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审核。
检查组应当将检查工作底稿交由被检查科室(经责局、投审中心)有关人员签名确认。
检查组应当及时汇总检查发现的问题,征询被检查科室(经责局、投审中心)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
第十六条 检查组实施检查后,起草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报告,与检查发现的问题清单一并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向被检查科室(经责局、投审中心)出具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报告或者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被检查科室(经责局、投审中心)应当积极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并自收到审计质量检查报告或检查结果反馈之日起60日内,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五章 成果运用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可根据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果,评选年度优秀审计项目,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在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中,对发现的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应当依法依规追究有关科室、分局、中心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可结合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情况,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评估,及时发现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或者改进。
第六章 检查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科室(经责局、投审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以及未按要求整改检查发现问题的,由检查组责令改正,必要时由局主要负责人约谈被检查科室(经责局、投审中心)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或者检查时应当发现审计质量方面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应当经局党组会议研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综合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