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德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局各科室、经责局、投审中心:
现将《广德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10日
广德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质量控制,规范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时,应明确项目复核和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审理,是指审理人员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项目的审理一般在业务科室或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计报告等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进行。
第五条 审计项目审理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需要提前审理的,应经局领导批准。
第六条 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审计人员应当重点对支持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提出明确复核意见,出具《审计组复核意见书》(见附件1),并对其复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调查了解是否充分;
(二)对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的评估是否恰当,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是否体现在审计实施方案中;
(三)是否实现了具体审计目标;
(四)审计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
(五)审计证据是否恰当、充分;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移送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是否恰当;
(七)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组应当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填写《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审计组采纳情况表》(附件2)。
第八条 审计组应当在项目审计结束并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后将下列材料报送业务部门复核:
(一)审计报告;
(二)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三)审计实施方案;
(四)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业务部门应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复核,提出明确复核意见,出具《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附件3),并对其复核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
(三)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移送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是否恰当,使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适当;
(五)被审计对象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业务部门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后,交由审计组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
第十条 审计组完成上述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审理人员进行审理:
(一)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
(三)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四)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送达回证;
(五)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书面反馈意见;
(六)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七)审计组和业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八)代拟的审计机关结果类文书;
(九)其他相关资料。
审理人员接收审理资料,应在《审计项目审理登记表》(附件4)中登记,办理接收手续。对审计业务部门提交的审理资料不完整的,应予以退回,待审理资料补充完整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一条 审理工作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合规性。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有关事项时,是否进行了调整并履行了相关程序。
(二)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有效性。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内容和重点是否按照规定的分工、方法和步骤得到有效落实;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是否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得以真实、完整地记录;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完整地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全部写入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三)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审计结论或审计查出的问题是否表述清楚,数据无误,定性准确,结论恰当,法规依据正确。
(四)审计结果类文书格式是否规范。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事实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移送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是否恰当。
(五)同类项目审计报告中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是否一致。
第十二条 审理人员提出审理意见后,报由局机关组织召开审理(审计业务)会议。审理(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局班子成员、审计项目业务科室(分局)负责人、审理人员、复核人员、审计组成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并形成审理(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原则上审理会议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也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审理人员根据审理(审计业务)会议集体研究形成的审理意见,出具《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附件5)。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应当区别审理发现的不同情形明确下列意见:
(一)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种问题的,应当先要求审计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充、完善;确实无法补充完善的,应当在今后工作中加以研究改进;
(二)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种问题的,应当指出其存在的问题,督促审计组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和审计组应当对《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认真进行研究,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填写《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附件6),并根据《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修改相关审计结果类文书;无法采纳的应当在《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中说明具体原因。
修改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和《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等复制件应当及时提交审理人员,形成审计项目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的要求及时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并报送局领导审定签发。
第十七条 审理工作应当合理组织、安排审理,由综合法规科牵头,采取审计组或业务部门交叉审理方式,合理组织审理人员,明确分工和责任。审理人员要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审理质量,防范审理风险。
第十八条 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所出具的审理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理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
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业务部门及复核人员应当对审理人员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的审理结果应当作为对审计项目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审计项目继续执行审计复核的专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综合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