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德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德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业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德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7 日
广德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取得的建设项目资金,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县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县审计机关对政府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开展跟踪审计。
第五条县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九)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县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县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县审计机关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第七条县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或审计调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概算、地质勘探报告、设计文件、招投标程序资料及文件、监理日志、施工工程签证单和工程联系单、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各环节的合同等所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纸质和电子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等;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有关的事项;
(四)向金融机构查询被审计单位的各项存款,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五)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暂时封存等措施;
(六)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且制止无效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直接相关的款项,已拨付的款项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县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委托项目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
第九条县政府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直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十条 县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县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工程款拨付须预留合同价的15%以上,余下工程价款,在办理完工程结算后支付。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决算(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县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审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费用;
(二)聘请专业人员费用;
(三)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五条 县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县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或者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县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结算)中多计或少计工程价款的,由县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
第十九条县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
审计人员在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如有下列不当行为之一,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工程建设方面违法违纪问题的;
(五)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县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并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属于县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县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县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通知县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德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广政﹝20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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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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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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