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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968053/201610-00068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经开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名称: 转发《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6-10-10 发布日期: 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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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经开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名称: 转发《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6-10-10
发布日期: 2016-10-10
转发《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0 00:00 来源:开发区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县办〔2016〕49号


                    转发《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7月21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的通知》(厅〔2016〕46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予以全文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广德县委办公室
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2日
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外,省内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饮酒,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省内公务活动,是指在本省范围内由第二条所列人员参加的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一律不准饮酒,是指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屡禁不止,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区和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第八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21日起施行。
















中共广德县委办公室              2016年7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