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车改办〔2016〕19号
关于调整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车辆使用结算价格的通知
县各参改单位:
为切实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参改单位的公务出行,按照“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要求,参照宣城市与其他县市公车服务中心车辆使用价格结算办法,结合我县车改后用车实际,经县公车领导组研究,决定对县公务用车使用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车方式和价格构成
用车方式:车辆与驾驶员一并提供给申请单位使用,随行出差驾驶员的住宿费用由用车单位负责。
用车价格包括:车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泊车费、车辆保养维修费、驾驶员和工作人员考核奖励费用等。
二、结算价格
(一)车补区域外执行公务
序号 类别 100公里以内 200公里以内 400公里以内 400公里以上
1 轿 车 1.1元/公里 1.3元/公里 1.5元/公里 1.7元/公里
2 商务车
越野车 1.5元/公里 1.7元/公里 1.9元/公里 2.1元/公里
3 中巴车 2.0元/公里 2.5元/公里 4.0元/公里 5.0元/公里
(二)车补区域内执行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按时间结算。
序号 类别 2小时(含)以内 2-4小时(含)以内 4-8小时(含)以内 8小时以上每小时加收
1 轿 车 30元 60元 120元 20元
2 商务车越野车 50元 100元 200元 30元
3 中巴车 100元 200元 400元 50元
(三)特殊时期、特殊情况(防汛、森林防火等)的用车价格等事项另行规定。
三、车辆运行价格自2016年6月1日至8月31日执行广车改办[2016]11号文件;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新的车辆运行价格(即本通知),具体事宜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