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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968053/201610-00067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经开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名称: 广德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6-10-10 发布日期: 2016-10-10
索引号: 734968053/201610-00067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经开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名称: 广德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6-10-10
发布日期: 2016-10-10
广德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
发布时间:2016-10-10 00:00 来源:开发区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广德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16年9月29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法院部门
1 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 诉讼案件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广德县人民法院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3.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公安部门
2 证照费(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157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3.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国土资源部门
3 土地复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 广德县国土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3.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4 土地闲置费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 每平方米5至10元 广德县国土局
5 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占用一般耕地的6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40%计征 广德县国土局
6■ 不动产登记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79号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广德县不动产登记机构
四、环保部门
7 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3〕38号;省政府令第18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皖价费〔2008〕1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发改价格〔2014〕200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皖价费〔2015〕82号;皖价费〔2015〕168号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广德县环保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3.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8▲ 环境监测服务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39号 按国家规定需要开展环境监测的单位、委托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的单位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广德县环保局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9▲ 房屋转让手续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2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 号;财税〔2015〕68号;财税〔2015〕102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2〕45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3〕30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5〕141号 房地产交易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广德县房地产管理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3.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0 污水处理费 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政府令第18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税〔2014〕151号;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财综〔2015〕196号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1、污水处理厂建设期内:生活用水0.6元/m3,工业、行政事业用水0.7元/m3,经营及特种行业用水1.0元/m3,已有污水处理设施、且尾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
78-1996)一级排放标准的企业用水0.40元/m3;                                                                                                     2、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征收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依法核定 广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使用自备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务局收取)
11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广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道路占用费由城管局收取)
12 白蚁防治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58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房〔2003〕10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皖政办(2013)29号 白蚁防治申请人 白蚁预防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2.00元/平方米;白蚁防治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3.00元/平方米 广德县房地产管理局
六、城管部门
13 城镇垃圾处理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872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服〔2007〕207号;市政府宣政秘〔2012〕445号 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机关2元/人.月。建筑施工单位按照承包工程总造价的1.0‰;商贸经营单位及工业企业按照80元/吨收取;市区饮食摊点20元/月.户;沿街门面12元/月.间 广德县环卫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3.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七、交通运输部门
14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皖交财〔2010〕391号;省政府皖政〔2016〕54号;省交通运输厅皖交运〔2016〕83号 政府还贷公路行驶的车辆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广德县交通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3.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八、农业部门
15▲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 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产局渔政〔1989〕6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 在我县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专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4%,兼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5%,养殖(种植)业按年总产值的1%,经批准的外省单位和个人按年总产值的5% 广德县畜牧兽医水产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3.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九、水利部门
16 水资源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号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广德县水务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3.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7 河道采砂管理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8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308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9〕267号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单位和个人 河道采砂管理费每吨1.5元 广德县水务局
18 水土保持补偿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广德县水务局
十、卫生计生部门
19 卫生检测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6〕48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16〕191号 依法对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或产品,申请进行卫生检测、测试、检验和评价的委托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广德县疾控中心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3.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0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6〕48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16〕191号、皖价费〔2007〕17号、皖价费〔2008〕18号 有毒有害因素监测、卫生学评价、医疗保健、卫生用品单位消毒监测等其他技术服务的申请企业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广德县疾控中心
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1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179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10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4号 接受产品质量检验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广德县检验检测中心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3.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广德县检验检测中心
23 计量收费
(▲小微企业免收项目详见财政部财税〔2014〕101号,扩大免征范围详见财税〔2016〕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8〕2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3〕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23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 号;财税〔2015〕102号;财税〔2016〕4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6号 接受计量器具检定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广德县检验检测中心
24 认证费
(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费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3〕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5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4〕38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07〕9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1006号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5 检验费 (1)药品检验费
(2)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1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3〕15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34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1006号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广德县检验检测中心
十二、物价部门
26 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财政部财综〔2004〕5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5〕328号;省纪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皖纪发〔2011〕12号;《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 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委托部门和单位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3.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十三、人防部门
27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号;省政府皖政〔2016〕54号,皖政〔2016〕56号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6B级每平方米1000元
(自2016年6月12日起,两年内暂不征收) 广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3.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注:1.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在我省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3. 标注“■”号的不动产登记费,在国家出台有关收费标准政策前,暂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二、政府性基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号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文件 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详见文件 广德县住建委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财政部〔64〕财预字第380号;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78〕建发城字第 584 号、〔78〕财预字第126号;财政部财综〔2007〕3号 除免征范围之外的城市以及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和工矿区的工业生产企业和非工业部门所属的生产、加工企业,详见文件 按工业用水水费、工业用电电费的5%-8%征收,详见文件 生产(销售)企业代征代缴(广德县供电公司)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县林业局
3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2003〕1088号;财综〔2015〕2241号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
详见文件 广德县林业站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县地税局
4▲ 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 广德县地税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5▲ 地方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财综〔2011〕349号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广德县地税局
6▲ 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皖政〔2012〕54号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广德县地税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省政府令第165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财综〔2015〕2033号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详见文件 广德县地税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四、县国税局
8▲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综〔2016〕594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文件 按照提供广告、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3%征收 广德县国税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财政部驻安徽省专员办
9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9〕90号;财政部财综〔2010〕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44号 扣除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 按销售电量1.292分∕千瓦时 财政部驻安徽省专员办 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执收单位违反规定设立、征收、缴纳和管理政府性基金等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0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国发[2006]17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政部财综[2006]29号;财政部财综[2007]26号;财政部财综[2009]51号;财政部财企[2011]303号;财政部财企[2012]3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6]1230号;财政部财税[2016]11号;省物价局皖价商[2006]191号 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 按销售电量0.83分∕千瓦时,详见文件 财政部驻安徽省专员办 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执收单位违反规定设立、征收、缴纳和管理政府性基金等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1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建〔2012〕10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4号; 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 居民生活销售电量0.8分/千瓦时,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销售电量1.9分/千瓦时,详见文件 财政部驻安徽省专员办 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执收单位违反规定设立、征收、缴纳和管理政府性基金等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省财政厅
12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国发[200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6]1230号;财政部财综[2007]26号;财政部财综[2009]51号;财政部财税[2016]11号;省物价局皖价商[2006]191号 详见文件 详见文件 省非税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注:标注“▲”的为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项目。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项目建议书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县级权限内项目核准 项目申请报告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3条、第9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4 县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5条;《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4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 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
二、县国土资源局
5 采矿权许可(划定矿区范围、新设、转让、变更、延续、注销)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报告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10条、第11条、第13条;《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23条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15条;《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70 号)第4条、第5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地质报告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 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14〕201号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按规定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收费收支情况和必要的凭证资料;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业务规程等,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及时公开取得资质的专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相关信息;
3.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4.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5.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6.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7.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收费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6 采矿权许可(划定矿区范围、新设、转让、变更、延续、注销) 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及地质报告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10条、第11条、第13条;《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23条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15条;《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70 号)第4条、第5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地质勘查并编制地质勘查报告 地质勘查及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 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 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 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 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7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8 采矿权许可(划定矿区范围、新设、转让、变更、延续、注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10条、第11条、第13条;《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23条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15条;《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70 号)第4条、第5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9 土地复垦方案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山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三、县环境保护局
10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第34条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等,并出具相关评估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 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 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 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 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审查服务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第11条;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3号令第33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图审查服务 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图纸审查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 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 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 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 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县城乡规划局
1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工程)核发 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27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 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 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 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 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3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编制机构
六、县交通运输局
14 县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及变更核准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11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4号)第17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相关专家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 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 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 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 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5 县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19条、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第11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第3号)第16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7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机构
七、县水务局
16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及取水许可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11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 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 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 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 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 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7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7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1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19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防洪及水工程安全活动许可 防洪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第33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水利部水政〔1992〕7号)第5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八、县林业局
20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7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九、县商务局
2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资产评估报告 《公司法》第2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第14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股东其他财产出资开展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资产评估事务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 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 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 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 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十、县卫计委
22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及其校验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8条、第89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17条 开展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并出具相关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3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 开展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并出具相关报告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2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及其复核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8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并出具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检测或评价机构
十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5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安全设施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0条、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7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计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设施设计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 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 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 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 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6 安全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9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27 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含烟花爆竹)、带储存装置化学品企业经营许可证审查审批 安全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9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14条、第33、34、35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2条、第6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7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9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相关企业开展安全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十二、县气象局
28 气候可行性论证 对与气候资源环境密切相关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29条、第30条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 对依法需要实施论证的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 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 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 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 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十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9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审批 人防图纸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第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4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2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进行人防图纸审查 人防图纸审查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图纸审查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 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 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 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 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十四、县消防队
30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12条、第21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资格的社会消防服务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 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 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 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 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1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6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12条、21条;《安徽省消防条例》第21条、22条;《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GB50354-2005)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 装修材料检验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取得资质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四、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
序号 收取项目 收取依据 收取范围对象 收取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高速公路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7〕1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7〕5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4〕974号) 高速公路、水利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1.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从事主体工程(路基、路面、桥隧)的,每一承包合同项目工资支付保障金额度为80万元;从事房建及附属工程的,每一承包合同项目工资支付保障金额度为20万元
2.水利建设工程可采取以下二种方式办理:按单位集中一次性办理,省外企业金额为40万元、省内企业为20万元;按承建项目逐个办理,金额按承建项目合同价的2%确定;或向其提供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同等额度的保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高速公路施工企业、国家及省水利重点工程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承包其他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在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施工企业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保障金专户,按照规定额度预存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本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2.施工企业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6个月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保障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款通知书》,由银行将保障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旦核实施工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未改正的,从其存入专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先予垫付;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用工状况的监管和巡查,设立投诉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同级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2.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依法应当受理举报投诉而不受理的;
2.未如实公布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情况的;
3.未为举报人保密的;
4.挪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7.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二、县国土资源局
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 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 保证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治理恢复费用的原则,根据开采矿种、矿区登记面积、开采方式、采矿许可剩余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保证金,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存保证金金额=单位面积缴存标准×矿区登记面积×采矿方式影响系数×面积影响系数(按照累进制计算)×采矿许可剩余年限(剩余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采矿权人在与负责缴存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 一、执收单位责任:
1.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依法返还其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利息;
2.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3.采矿权人对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拒不治理的,其缴存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由负责缴存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及利息中列支,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程时,应当建立保证金及利息支出台账,采矿权人有权查阅治理费用使用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保证金监督管理制度,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缴存标准核定采矿权人应缴存保证金的;
2.未按照规定返还或者准予提取保证金的;
3.截留、挤占、挪用保证金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根据不同企业类型、生产规模、销售额分级裁定,分档存储 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企业到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建筑施工领域由住建委收取) 一、执收单位责任:                           
1.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
3.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4.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
2.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3.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