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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417X/201612-00030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名称: 广德县人才引进与培育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16-12-27 发布日期: 2016-12-27
索引号: 00325417X/201612-00030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名称: 广德县人才引进与培育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16-12-27
发布日期: 2016-12-27
广德县人才引进与培育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12-27 00:00 来源:招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发展战略,大力引才育才,为全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大力引进人才

(一)引才对象

1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国家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等国家级专家学者;

2类: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以上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等省(部)级专家学者;

3类: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4类:具有省级以上认定创新成果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研究成果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与我县产业结构关系紧密的专业技术人才;

5类: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6类:紧缺急需专业全日制本科高校毕业生。

(二)优惠政策

1、引入本办法引才对象第12类人才,采取“一人一议”方式,经引才单位(企业)申请,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定具体住房和生活补贴标准,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执行,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划拨。

2、对企业引进本办法引才对象第345类人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并实际在企业工作的,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具体补贴标准为:引进本办法引才对象第3类人才可享受10万元以上住房补贴,第4类人才可享受5万元以上住房补贴,第5类人才可享受2万元以上住房补贴。补贴每年发放一次,第一年发放补贴总额的20%、第二年发放补贴总额的30%、第三年发放补贴总额的50%。对企业引进本办法第3456类人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并实际在企业工作的,实行生活补贴制度,生活补贴发放时间为3年,每年年末统一发放,具体补贴标准为:对引才对象为第3类人才的,每人每年1.2万元,第4类人才每人每年9600元,第5类人才每人每年6000元,第6类人才每人每年2400元。对引入高端人才的企业实施奖励,凡企业引进本办法引才对象第12类人才,引入每人次奖励企业10万元;引入本办法引才对象第3类人才,引入每人次奖励企业5万元。以上各项补贴和奖励由县人社局按规定办理和审核,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所需经费由县人才专项经费和用人单位(企业)所在乡镇(开发区)事业经费中各列支50%

3、事业单位有引进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才需求的,由用人单位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岗位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竞聘。此类引进人才试用一年,一年后考核合格且用人单位有空余编制的,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县编委研究同意后,可直接办理入编手续;无空余编制的,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县编委研究同意后,可从全县编制中调剂,或暂超编引进,以后逐步纳入编制管理。对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其中,引入本办法引才对象第3类人才每人5万元,第45类人才每人2万元,所需经费在县人才专项经费和用人单位事业经费中各列支50%。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由县编办、县人社局按规定办理,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县人社部门于每年年初牵头制定本年度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作为年度引进紧缺急需专业全日制本科高校毕业生的依据。

5、引进人才的人事档案关系由用人单位委托县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需重建档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县人社部门审核,确定其原有身份,予以重建人事档案,工龄连续计算。引进人才凭人社部门开具的引进人才落户介绍信,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落户手续。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随迁,其配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随迁的,由组织、人社部门按规定对口安置。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可以择校,由教育部门按规定落实,相关费用均按本县同类学校学生标准执行。

第二条  鼓励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创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硕博研究生工作站、硕博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企业研发中心、创业孵化园等人才载体和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对首次建立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建立硕博研究生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首次建立硕博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获得省级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硕士以上高层次人才或海外留学生到县开发区科技创业园创办科技型企业,创业项目经审核后,可以给予5-10万元创业种子资金资助;本科生或具有专项发明专利等人才到县科技创业园创办科技型企业,创业项目经审核后,可以给予2-5万元创业种子资金资助。以上所需经费在县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县科技局、经信委、人社局、开发区等单位负责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审核,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柔性引智。引进各类技术、管理专家来我县企(事)业单位作短期服务的,每完成一个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给予实施单位1-2万元的项目补助费;与高校、各类研究中心开展技术创新合作项目的,每完成一个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给予实施单位1-2万元的项目补助费。以上所需经费在县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县科技局负责制定柔性引智评审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审核,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条  大力培育高技能人才。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的高技能人才投入机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积极支持企业与高校、培训机构、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开展合作,围绕我县产业发展需求,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对技能人才培训开展较好的企业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健全有利于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能力发挥的岗位津贴制度。鼓励技能人才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对企业技能岗位一线的在职职工,参加县内经济发展需要工种,经人社部门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培训,且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被本县企业聘用后,给予培训经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高级工1000元/人,技师1500元/人,高级技师2000元/人。对获得省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给予5000-10000元奖励,对获得市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给予3000-5000元奖励。以上所需经费在县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县人社局负责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核,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  吸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打造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对符合条件来我县参加就业实习的,给予每月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县人社、财政部门制定),并为其办理保险等手续,吸引高校毕业生来我县就业创业 

第六条  强化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加快人才专用住房建设,县统一规划建设人才公寓,为人才搭建良好的学习、交流平台。鼓励高层次人才相对集中的企业建设“专家楼”,在土地审批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按本办法引进的各类人才,享受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建立县外人才引进机构或基地,加强与发达地区人才工作组织的联系,积极为引进人才学术交流、科技研发、休闲度假等做好服务。建立和完善高级人才、紧缺人才和引进人才信息库,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人才信息服务。

第七条  鼓励各类人才参加高学历进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取得硕士学位的,其学费由所在单位报销60%,在职攻读研究生取得博士学位的,其学费由所在单位报销80%。企业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取得工科类硕士及以上学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2年的,其学费经企业申请,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给予5000元补助,所需经费在县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取得其它类别硕士及以上学位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2年的,其学费经企业申请,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给予3000元补助,所需经费在县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人才参加高学历进修项目由县人社局按规定审核,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加大对各类优秀人才的表彰奖励力度。支持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对获得相关荣誉、在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人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开展广德发展优秀人才、“拔尖人才”和“重才单位”等评选活动,奖励在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社会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人才以及在引进、培养、使用人才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单位。

第九条  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医疗保健工作。对高层次人才,每两年由人社部门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建立优秀人才疗(休)养制度,由组织人事部门定期组织一定数量的优秀公务员、优秀企业家、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秀高技能人才和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等参加疗(休)养。以上所需经费在县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加大资金投入。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人才工作专项经费,并随财力增长逐年增加。人才专项经费实行切块管理、据实拨付、滚存使用。各乡镇(开发区)在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人才开发资金。

第十一条  补贴补助资金的发放。本办法中各项补贴补助,由用人单位向所在乡镇(开发区)申报,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按渠道发放。各项补贴补助每年发放一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我县原有的人才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