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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旅局(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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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2797415/201911-00202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市文旅局(广播电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广德县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6-20 发布日期: 2017-06-20
索引号: 762797415/201911-00202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市文旅局(广播电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广德县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6-20
发布日期: 2017-06-20
广德县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6-20 00:00 来源:文广新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广德县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为加快推进我县文化产业发展、建设文化强县,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强县建设的实施意见》(广发〔2013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1.强化对重点领域的支持。根据我县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对文化(体育)旅游、影视传媒、地方特色文化挖掘、文化创意、工艺美术、动漫游戏、演艺休闲、文博会展等八类文化产业业态,在行业准入、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经认定为县文化产业重点领域的重点企业,三年内每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长超过上一年10%以上的,县财政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

2.大力引进文化知名企业。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或具有大型创意题材项目的,实行一企一策。对新引进的、文化产业收入超2000万元、专业技术人员达10人以上的文化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培育发展民营文化企业。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鼓励和引导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公平进入文化产业领域。

4.鼓励企业上规模。经认定,对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首次达到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的县重点文化企业,给予5%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文化企业兼并重组,对其通过合并、分立、出售、转换等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5.鼓励原创文化产品生产。对我县原创影视产品、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台、省级卫视或国内影院首播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我县获得国家级、省级重要奖项和称号的影视制作、动漫游戏企业(含作品、基地等),一次性奖励6万元、3万元;被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推荐为优先播出或推广的优秀动画片、优秀电影、民族优秀网游及益智网游等,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文学作品(不含转让作品),发行量5万册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政府性重要奖励或称号的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原创作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获得国家级、省部级重大奖项的其他文化产业类原创作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

对同一个产品或作品获得以上多个奖项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6.加强文化产业品牌建设。设立文化创意奖,对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商标注册,争创品牌。对首次获得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国家级每项奖励30万元,省级每项奖励10万元,同一产品同年度获得多项荣誉称号不重复奖励。

7.加强文化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每年安排一定的培训经费,用于文化产业管理干部、文化企业经营者、业务骨干的培训。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凡引进的高级职称人才,享受《广德县人才引进与培育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广发〔201225号)规定的优惠政策。鼓励文化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联合建设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基地,支持文化企业与学校进行产学研合作,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8.强化文化产业发展的土地供给保障。文化产业企业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行土地优先预审、优先报批、优先供地。同时,鼓励盘活存量房地资源,用于文化产业经营。

9.鼓励组织展示展销和宣传推介。鼓励文化企业参加各类展销、推介活动,对参加由县统一组织的展示展销活动的,给予展位费50%的一次性补助(以参展收费收据为凭)。

10.扶持发展演艺产业。重点对以文艺形式表现、宣传广德的作品和演出给予扶持。经认定,对具有广德地方特色,产业化运作、具备一定影响力的影视剧作、节目、产品,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11.积极引导文化消费。凡属县级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在采购文化产品和服务时,鼓励采购我县自主创新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并逐步提高政府采购目录中具有我县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比例。同时,积极改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消费环境,培育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消费市场,吸引大众消费文化产品和服务。

12.加强用工服务。积极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对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组织毕业生到企业就业,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实际连续1年缴纳社会保险的,按人均200元标准给予补助。

13.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文化产业自主创新形成的成果及时申请、注册,对企业申报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获得省级以上补助的,给予配套补助。对企业申报专利权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加强文化产业版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4.支持成立社会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组织。鼓励社会资本捐资成立公益性文化艺术基金组织,支持开展公益性文化艺术演出、场馆建设和文化艺术交流等活动,引导和繁荣我县文化市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根据国家规定税前列支。

15.建立长效机制。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环境建设,创新服务举措,提升行政服务效率和行政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县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一线服务,定期通过现场办公、政企互通等形式,切实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16.本意见的适应范围,主要是在本县内注册、纳税,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并从事本《意见》文化产业类别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和个人。本意见奖励的文化企业、个人和作品须经县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17. 对符合本《意见》同时又符合本县其他相关产业政策资助或奖励条件的企业和项目,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补助或奖励;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享受本《意见》政策。

18. 本《意见》由县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