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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旅局(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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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2797415/201805-00003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市文旅局(广播电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广德县旅游局关于公布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5-14 发布日期: 2018-05-14
索引号: 762797415/201805-00003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市文旅局(广播电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广德县旅游局关于公布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5-14
发布日期: 2018-05-14
广德县旅游局关于公布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5-14 00:00 来源:广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按照《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37号)要求,我单位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已根据2017年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商登记“先照后证”和“双随机、一公开”改革等工作调整完善,并按要求向县政府备案。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县旅游局

2018年1月15日

 

 

 

 

 

 

 

 

 

 

 

 

 

 

 

 

 

 

 

 

 

 

 

 

目   录

 

其他权力

1、旅行社设立分社登记后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旅行社变更、注销登记后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管理、使用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其他权力

1、旅行社设立分社登记后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旅行社条例》、《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二、事中监管

(一)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受理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二)审查阶段责任

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三)决定阶段责任

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四 ) 送达阶段责任

准予备案的制作《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或《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三、事后监管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法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造成相关人员不能及时领取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的;

2、对不符合条件,违规颁发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的;

3、在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为旅行社办理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5、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变更备案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旅行社变更、注销登记后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旅行社条例》、《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事中监管

(一)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旅行社变更备案受理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二)审查阶段责任

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三)决定阶段责任

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四)送达阶段责任

准予备案的制作换发或收回《旅行社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三、事后监管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旅行社变更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法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造成相关人员不能及时换取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条件,违规换发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

3、在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为旅行社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5、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变更备案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管理、使用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旅行社条例》、《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二、事中监管

(一)催告阶段责任

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二)决定阶段责任

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强制决定,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三)执行阶段责任

按照相关程序对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进行扣划,

三、事后监管

监督旅行社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对未按规定补齐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法律责任

1、不履行职责,对违法旅游合同,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查实后,不使用其质保金。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5、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6、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