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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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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4863340777/201805-0000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印发广德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政办〔2018〕42号
生成日期: 2018-05-18 发布日期: 2018-05-31
有效性: 已失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索引号: 113417234863340777/201805-0000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印发广德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政办〔2018〕42号
生成日期: 2018-05-18
发布日期: 2018-05-31
有效性: 已失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关于印发广德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31 00:00 来源:广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政办〔2018〕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广德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广德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乡镇、相关社会单位及种植群众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积极性,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农作物秸秆禁烧奖补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584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建〔2017〕72号)精神和《关于印发〈宣城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1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对象。本县范围内开展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乡镇、村、企业、农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收储大户等收储运销利用经营主体、大户和农户。

第三条  奖补标准。各级财政对小麦、玉米、油菜按照20元/亩、水稻按照10元/亩的标准进行奖补。奖补资金由省、市财政补助和县财政配套构成。奖补资金除省以上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财政承担10%、县财政承担90%。

第四条  奖补依据。县财政依据各乡镇小麦、玉米、油菜、水稻种植面积、秸秆禁烧利用考核结果等因素进行分配,确定资金分配方案。秸秆禁烧考核以县环保局考核结果为依据。秸秆综合利用考核以县农委考核结果为依据。

第五条  资金使用。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小麦、玉米、油菜、水稻等主要产区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

(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和基料化利用。

(三)秸秆沼气技术推广及秸秆气化工程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

(四)秸秆成型与应用设备以及秸秆燃料的生产与推广。

(五)秸秆工业原料化及能源化利用。

(六)秸秆归集收储体系建设。

第六条  资金分配与使用资金重点用于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和多种形式利用按量补助,结合各乡镇秸秆综合利用实际,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行履责保证金制度。按照全年总资金15%的比例计提禁烧工作履责保证金,原则上根据人员职责由各乡镇设置不同的标准,每年底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省、市督查巡查情况确定的火点数进行考核清算,每发现1个焚烧火点依次扣除乡镇奖补资金3万元、2万元、1万元,同时,对责任人扣除一定数额的履责保证金。因禁烧工作不力,被市级及以上政府约谈该乡镇主要负责人的,另扣除该乡镇奖补资金1万元。实现零火点目标,全额退还个人保证金,并按照保证金数额给予1:1奖励。

(二)实行秸秆收储和利用奖补制度。按照全年总资金25%的比例计提秸秆收储和利用奖补资金,鼓励种植大户、合作社以及企业等各类主体,开展秸秆收储和利用。各乡镇对收储和利用本乡镇秸秆量达100吨(含100吨)以上的,给予每吨补助60元(含收储点建设补助);100吨以下的,给予每吨补助50元(含收储点建设补助)。获得按量补助的主体应按照当地农业部门的要求,建立秸秆收储利用的明细台账或收购销售的证明材料档案,并接受当地农业部门或第三方单位对收储利用秸秆数量的核实,通过核实才可领取补助资金。

(三)实行秸秆还田及回收奖励制度。按照全年总资金45%的比例计提秸秆还田及回收奖励资金,鼓励广大农民转变观念,主动变废为宝,在各乡镇设立秸秆回收热线,让辖区内的农户拨打所在乡镇秸秆回收热线,将秸秆集中堆放在车辆可以通行的农田边,由相关工作人员到农田边对无利用价值的秸秆进行现场回收。对将秸秆收集并打捆运送到农田边的农户,给予每吨60元的补贴,全年没有焚烧秸秆并还田利用的农户,给予每亩15元的补贴。

(四)实行举报及考评奖励制度。按照全年总资金5%的比例计提举报奖励资金,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秸秆焚烧行为可随时举报,经查证后属实的,每次奖励500元,对发现火点当场扑灭的,再给予500元奖励。同时,对焚烧秸秆人员严格依法处理。举报人发现秸秆焚烧行为后,可通过环保热线(0563-6975912)进行举报,也可向当地政府、村级组织举报,并提供姓名、地址、照片、录像等相关信息。对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完成较好、无被上级通报火点的乡镇,经考评给予奖励。

(五)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保障经费。按照全年总资金10%的比例计提禁烧保障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县禁烧办根据各单位工作实际,结合上年度绩效考核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在午、秋季秸秆工作开展前拨付到位。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方面宣传和必备器材购置、租车、督查和巡查执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与试验示范、秸秆综合利用提升工程实施、参展活动等,以及相关工作经费。

第七条  奖补资金由各乡镇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及时细化落实到位。各乡镇应按照上年度奖补资金的20%落实配套资金并纳入乡镇政府预算,用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秸秆多种形式利用补助标准由各乡镇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其中:省以上奖补资金专款专用于秸秆综合利用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市县配套奖补资金可根据各乡镇秸秆禁烧工作实际,适当安排用于与秸秆禁烧直接相关的工作保障性开支。

第八条  奖补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执行。资金使用部门要规范账务管理,分账核算奖补资金,分别列支省级以上奖补资金和市县配套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有结余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盘活,统筹使用,严禁长期结存。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依规使用奖补资金。县财政要会同县环保、农业、发改、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并将结果报县秸秆综合利用提升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秸秆综合利用提升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附件: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证明材料一览表

 

附件

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证明材料一览表

奖补类别

所需证明材料

秸秆机械化还田

农机手或合作社组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复印件、作业面积统计表及农户签名、联系方式、图片等。

秸秆收储及储运建设

企业(合作组织)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秸秆收购台账、资金支付票据或销售票据复印件、图片等。

秸秆综合利用

秸秆收购台账、资金支付票据或销售票据复印件、销售秸秆农户签名、联系方式和相关职能部门秸秆利用证明、图片等。

秸秆固化成型

购置成型机械或灶具发票、购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职能部门秸秆利用证明及图片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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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检察院,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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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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