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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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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86334077/201801-0001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职责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1-10 发布日期: 2018-01-10
有效性: 已失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索引号: 486334077/201801-0001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职责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1-10
发布日期: 2018-01-10
有效性: 已失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职责
发布时间:2018-01-10 00:00 来源:广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机关、单位在信息公开前,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和职责进行保密审查:

1、自审。由承办人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 送信息公开审查主管部门或指定的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2、复审。由负责保密审查的部门或人员对照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范围,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报 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定。

3、终审。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对是否同意公开做出审批决定。可以公开的 信息送信息公开机构公开。

4、送审。机关、单位对有关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的,应当报上级有关 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但在有关机关批复前, 不得擅自公开。

5、报审。对拟公开上级或同级其他机关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和尚未公开 的信息,必须经信息产生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但是,因工 作需要,上级主管机关在进行保密审查后, 可以公开下级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

6、解密审查。对仍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信息,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公开 的,应当先依法解密,然后再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对保密期限 届满的国家秘密,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当依据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 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