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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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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86334077/201706-00001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管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6-03 发布日期: 2017-06-03
索引号: 486334077/201706-00001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管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6-03
发布日期: 2017-06-03
《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管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6-03 00:00 来源:广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切实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有序规范运行,数据真实有效,根据宣城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的通知》(宣环察〔2016〕12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解释如下: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

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以及验收工作。对于企业未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或者未完成专项验收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进行立案查处。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或者《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进行。已经建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应及时填写《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并向我局申请验收登记备案。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

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可自行运维,也可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运维。自行运维的企业须有至少1名可以熟练操作自动监控设施(含巡检、维护保养、更换备品备件以及定期校准校验等日常操作),熟悉相关法规标准的工作人员;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运营的企业必须签订运维合同并报送我局备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人员需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张贴在自动监控站房内,并认真记录每次运维的详细信息备查。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有效性审核

我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宣城市环保局负责,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非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效性审核工作由我局负责,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有效性审核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将责令限期改正并重新开展有效性审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我局将责令相关企业立即停用并限期更换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更换后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需重新验收备案。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或更换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以及采样位置或主要设备安装位置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向我局重新申请验收备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计划停运或检修的,企业必须提前3天以书面的形式报告我局并抄送宣城市环境监察支队,系统恢复运行后应及时解报。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企业必须以书面形式12小时内报告蜗居并抄送宣城市环境监察支队;故障期间,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每日向我局报送监测数据并抄送宣城市环境监察支队。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施的建设

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内的视频监控设备由宣城市环保局统一部署并作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组成部分由我局负责监管。企业应积极配合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部署工作,为视频监控设备提供必要的电源、安装连接支架等便利,并保障视频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有条件的企业应为视频监控设备提供网络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