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近日,省财政厅印发了《安徽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8〕885号)。现解读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各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近日,财政部修订了《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8〕86号),主要是财政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推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治理,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增加了长江经济带补助。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法要求,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实际,修订完善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安徽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共9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主要介绍转移支付的设立目的、政策依据。
第二条,主要介绍转移支付的支持范围,包括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淮河中游湿地洪水调蓄重要区、皖江湿地洪水调蓄重要区等;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范围内的地区;《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21号)中沿江5市有关市、县(区)。
第三条,主要介绍转移支付的分配原则,省以下分配资金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分类处理、重点突出、注重激励、强化约束的原则。
第四条,主要介绍转移支付测算分配办法。生态护林员补助按照我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范围内的地区,选聘的生态护林员人数,乘以统一补助标准,确定补助金额;其他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综合考虑生态类型、财力水平、区域面积等因素,采用功效系数法等进行公式化分配。
第五条,主要介绍转移支付考核机制。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区)进行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六条,主要介绍转移支付约束机制。要求长江(安徽)经济带沿江5市要认真贯彻皖发〔2018〕21号文件精神,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
第七条,主要介绍转移支付使用方向和管理要求。享受转移支付的地区要将资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领域和方向,加强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八条,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主要介绍办法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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