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实行城乡统一的扶助金标准。2014年,国家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省财政对农村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另增加40元,县财政对农村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80元、13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口计生委)
二、加强基本生活保障
2.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享受相应类别低保金,属于特困残疾人的,同时纳入残疾人特困救助范围,并给予相应级别救助。以上享受的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条件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按政策规定分别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救助。利用人口基金项目为特殊家庭购买综合保险,为其家庭成员提供意外伤害、疾病住院补贴及身故等保险产品,提高特殊家庭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计生协会)
3.优先解决住房困难。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优先予以安排,并考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合理确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户型。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责任单位:县住建委)
三、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4.支持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 (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
5.优先安排养老照料。对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乡镇敬老院);选择居家养老的,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时,优先享受。各级养老服务机构要优先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料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
6.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和丧葬服务补贴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或年龄达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发放400元护理补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给予1000元基本殡葬费用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民政局、人口计生委)
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7.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新型合作医疗的,由县财政代缴其个人承担部分。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责任单位: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财政局、民政局)
8.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新型合作医疗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新型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再由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财政局、计生协会)
9.优先安排医疗服务。在县内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凭特扶证优先安排医疗服务。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健康档案,为他们就医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五、加强帮扶关怀工作
10.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各乡镇、县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系统,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确定专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探视慰问活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责任单位:县人口计生委、民政局、计生协会,各乡镇政府)
11.实施紧急慰藉。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广政〔2013〕62号)文件要求实施紧急慰藉。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死亡的,分别给予500、1000元的紧急救助。(责任单位:县计生协会、财政局、民政局、人口计生委)
12.提供收养服务。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3.扶持就业创业。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优先帮扶其就业创业。(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农委)
14.提供法律援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援助事项的,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15.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独生子女,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实施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高中教育阶段,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政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优先享受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优先安排残疾独生子女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优先安排残疾人家庭设施改造。将残疾独生子女学生上下学纳入特殊群体免费乘坐城乡公交车范畴。(责任单位:县教体局、人社局、民政局、农委、残联、交通运输局、计生协会)
16.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基金会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紧急慰藉、圆梦行动、平安保障、亲情牵手、志愿服务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提供关怀服务。(责任单位:县人口计生委、民政局、计生协会)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7.提高思想认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落实到位。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责任单位:县人口计生委、县直相关单位)
18.强化资金保障。要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中央、省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负担,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县、乡两级财政统筹解决。(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口计生委)
19.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县级相关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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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检察院,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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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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