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一条第四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承办机构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部,及下辖各县市分支机构。
三、服务对象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四、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相关条件的职工。
五、申报材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要件
1、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的《宣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申请人储蓄存折或银联卡(有结算账户功能)复印件;
4、结婚证(提取配偶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需提供);
5、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原件(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6、首付款发票原件;
7、属于拆迁安置的,需另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提取次数:可一次性提取发票当月账户百元以上核定的公积金金额。
(二)购买二手住房提取要件
1、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的《宣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申请人储蓄存折或银联卡(有结算账户功能)复印件;
4、结婚证(提取配偶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需提供);
5、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6、完税凭证原件。
提取次数:可一次性提取发票当月账户百元以上核定的公积金金额
(三)租赁自住住房提取要件
1、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的《宣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申请人储蓄存折或银联卡(有结算账户功能)复印件;
4、结婚证(提取配偶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需提供);
5、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
6、填写完整的《承租人情况表》原件(下载中心提供下载)。
提取次数:租赁期内按年提取
(四)偿还宣城市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要件
1、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的《宣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申请人储蓄存折或银联卡(有结算账户功能)复印件;
4、结婚证(提取配偶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需提供)。
提取次数:在贷款清偿前,还款期限内按年提取,每次提取间隔需满12个月
(五)偿还外地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按揭贷款提取要件
1、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的《宣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申请人储蓄存折或银联卡(有结算账户功能)复印件;
4、结婚证(提取配偶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需提供);
5、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若已建立电子档案,则无需再次提供);
6、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若已建立电子档案,则无需再次提供);
7、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贷款银行开具的贷款余额对帐单,显示六个月的已还款额及贷款余额)。
提取次数:在贷款还款期间按年提取,每次提取间隔需满12个月
特别提醒:提前部分还款或清偿住房贷款的,支取额度以还贷本息额为限,且不得超过截止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或清偿贷款业务当月账户内可支取的额度,公积金余额小于提前清偿还款额的差额部分以后不得补取。
(六)离休、退休销户提取
1、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的《宣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申请人储蓄存折或银联卡(有结算账户功能)复印件;
4、离、退休证明证明原件。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的《宣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申请人储蓄存折或银联卡(有结算账户功能)复印件;
4、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注: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一年未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也可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等支取销户
(八)死亡、被宣告死亡提取
1、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的《宣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申请人储蓄存折或银联卡(有结算账户功能)复印件。;
4、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原件。
(九)住房公积金转移
调离本市办理公积金账户销户转移手续要件
1、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的《宣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工作单位调动证明原件;
4、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接收证明。
六、服务流程
凭上述资料到公积金缴存地的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所提取的公积金将自动转账到提取人的银行账户。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0563-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