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德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格界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太极洞管委会:
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7〕27号)和《宣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宣农〔2016〕60号)精神,制定《广德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广德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
广德县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
农民变股东”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
广德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
指导意见
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48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04〕374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7〕27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宣政〔2015〕71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6〕6号)、《宣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宣农〔2016〕6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
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二、界定标准
(一)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员
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应界定其享有成员资格。
2、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应界定其享有成员资格。
3、因国家建设和其他政策性原因,依法将户口集体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应界定其享有成员资格。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界定其享有成员资格。
5、户籍在本村“外嫁女”,虽未取得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但已经脱离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应当具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户籍在本村“外嫁女”,仍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是否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7、嫁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和“入赘婿”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应界定其享有成员资格。
8、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未迁出户口的,应界定其享有成员资格。
9、 其他原因或事由,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不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外来挂靠户),应界定其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0、截止时间内未销户籍的已死亡人员,应界定其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1、户籍未迁出的出国人员,应界定其享有成员资格。
(二)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人员(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应界定其享有成员资格。
2、解放军、武警部队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应界定其享有成员资格。
3、服刑期的劳改、劳教人员,应界定其享有成员资格。
4、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已毕业学生,服刑期满后的劳改、劳教人员,解放军、武警部队已退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等,户籍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集镇街道)的,应界定其享有成员资格。
5、“外嫁女”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应界定其享有嫁入地成员资格,如果两村都符合具有成员资格,可自由选择一方;如果其中一方已完成成员资格界定且本人没有成员资格,后另一方必须保留其成员资格。
6、对于嫁入城市的妇女,如果其没有取得非农业户籍,应视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入赘婿”的成员资格参照处理。
7、嫁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和“入赘婿”,户籍没有迁入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是否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8、户籍迁出的出国人员,应界定其不享有成员资格。
9、原就读全日制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子女,因1995年后毕业,国家取消统一分配而自谋职业,户籍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集镇街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是否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0、因购房原因,户籍迁入小城镇的原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及其子女,应界定其享有成员资格。
11、捐资购买城市户口的人员,现仍在户口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应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几种特殊情形的成员资格界定
1、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界定其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已纳入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序列的、国有企业、国有控投企业或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应界定其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离婚、丧偶妇女成员资格。对于离婚、丧偶的妇女不论其户籍是在嫁出地,还是已迁入嫁入地现又回嫁出地生活的,均应以现户籍所在地确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收养且无户籍的子女,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是否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操作程序 (一)村级界定
1、村委会(社区)根据派出所提供的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农村户籍人员花名册,逐户进行摸底调查(表一),由农户签字确认。村民提交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产证、离退休证、失业下岗证明、大中专在校生证明、现役军人证明、收养证明、服刑人民法院判决书等。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小城镇户口等村集体组织成员确认人员要提供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明等相关证明。
2、筛选界定,提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议名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界定办法》,根据《界定办法》表决通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表决结果由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签字确认。
3、将表决通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汇总名单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结束后将《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确认表(表二)》交由村民签字确认。确认无误后,填写《股改经济合作社成员名册(表三)》分别由工作人员、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乡镇进行资格审查。
4、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过程均要留有影像资料,报相关乡镇存档。
(二)乡镇审核
乡镇政府派人列席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现场指导成员资格界定工作。对村级上报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名单进行全面审查,并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同时行文将乡镇政府的界定情况上报县级农业主管部门。
(三)县级备案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乡镇所报资料,并到乡镇、村进行调查了解,审核无异议后,对乡镇上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材料予以备案。界定审查工作结束后,由县、乡镇、村三级共同完善档案,分别留存备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民政、财政、国土、法制办、妇联等部门通力协作,开展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抓好业务培训,做好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防止成员资格界定违背现有法律、法规规定,防止借成员资格界定之机侵害少数成员、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总结
统一界定和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稳定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重要基础。各乡镇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梳理及时解决认定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规范、公正、准确。 本指导意见仅供本县各村(社区)参考,具体界定办法和程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界定结果张榜公布。本指导意见下发之前,已开展成员资格界定的,可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附:1.《人口调查摸底表(表一)》
2.《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确认表(表二)》
3.《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名册(表三)》
广德县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
农民变股东”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