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充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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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春 |
广市监处罚〔2026〕07016号 |
安徽充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案 |
当事人与浙江长兴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广德市伯益悦府小区物业)签订《电动车充电运维场地合作协议》,约定于2024年8月1日开始由当事人在广德市伯益悦府小区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并开展充电收费业务,后又约定最终按0.6元/度的充电桩耗电量,用于结算电费成本及场地租金等一切费用。当事人共在小区安装21个充电桩,每个充电桩上均张贴有“安徽充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基础电费:0.6元/度 2.服务费按:0.6元/度”的内容,并在充电桩扫码收费系统页面以“电费0.6(元/度)服务费0.6(元/度)”向消费者收取充电费用。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一、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 ……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二、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及《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要求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1〕535号)中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电度电价不满一千伏的为0.5853元/度的定价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时间范围统计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25日。当事人在提供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时,实际收取电费标准为0.6元/度,未执行政府定价电费标准0.5853元/度,多收0.0147元/度。
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25日期间,当事人在广德市伯益悦府小区充电收费共计耗电量共计20677度,多收价款303.95元(计算后为303.9519元),因未能退还全部多收价款,最终认定违法所得共303.95元。
2026年3月25日,当事人积极整改,将广德伯益悦府小区内所有充电桩上张贴的内容更新为“电费:0.5853元/度”,并更新系统将“计费说明”中电费变更为0.5853元/度。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构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
1、罚款叁佰零叁元玖角伍分;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零叁元玖角伍分。 |
当事人未按照政府定价收取电动车充电电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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