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检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检查项类型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1 |
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大类 |
游泳场所、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博物馆、展览馆、候车(机、船)室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卫健委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2 |
生活饮用水 |
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 |
大类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卫健委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检查和产品检查 |
3 |
职业卫生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大类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卫健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1、对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等情况监督检查;
2、对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等情况监督检查;
3、对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等情况监督检查;
4、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情况监督检查;
5、对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监督检查;
6、对是否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等情况监督检查;
7、对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等情况监督检查;
8、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4 |
放射卫生 |
对放射诊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大类 |
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卫健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监督检查;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监督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设施设备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5、放射卫生安全与质量控制情况监督检查;
6、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监督检查;
7、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5 |
学校卫生 |
学校和托幼机构监督检查 |
大类 |
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卫健委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学校和托幼机构监督检查 |
6 |
医疗卫生 |
对民营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包括诊疗活动合规性、机构人员执业资质、麻精药品管理、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处置等)的行政检查 |
大类 |
民营医疗机构(一级或者100张床位以下)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卫健委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1、机构资质;
2、医疗卫生人员资质;
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4、药品医疗器械临床使用;
5、中医药服务;
6、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
7 |
传染病防治 |
对民营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性病防治、医院感染管理监督检查 |
大类 |
民营医疗机构(一级或者100张床位以下)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卫健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
1.预防接种管理情况;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3.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5.医疗废物处置;6.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7.性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8.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9.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10.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11.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 |
8 |
血液安全 |
对单采血浆站的行政检查 |
大类 |
各单采血浆站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卫健委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 |
9 |
消毒产品 |
对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检查 |
大类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卫健委 |
《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