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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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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506-00014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十九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6-09 发布日期: 2025-06-09
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506-00014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十九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6-09
发布日期: 2025-06-09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十九期
发布时间:2025-06-09 20:16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1 广德市单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91341822MAE25A0E3F 刘开丹 广市监处罚〔2025〕04014号 广德市单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案 当事人于2024年购进3台产品编号为14BD58380、14BD52803、14BD58070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购入后当事人未按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即投入使用。另查明,现场作业人员何某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上岗作业,员工王某云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证件编号:342523********8814,有效期至2027年7月);当事人场内停放未使用的产品编号为14BD58070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也未定期检验而案发。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改正,并聘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人员陈某佳从事叉车作业,员工何某不再从事叉车作业。同时向宣城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提交了上述3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定期检验申请,经检验合格,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J5110-2503-A0299、NJ5110-2503-A0297、NJ5110-2503-A0298)。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址与现场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当事人在责令期限内已改正违法行为。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查询,当事人无处罚信息,系初次违法。
1、罚款壹万元。 本案涉案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是《特种设备目录》种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下,代码为5110的“叉车”,属于特种设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给予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6日
2 广德县桃州镇乐麦佳蛋糕店 92341822MA2QTTUP70 张海斌 广市监处罚〔2025〕08007号 广德县桃州镇乐麦佳蛋糕店(张海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案 当事人为制售糕点类食品的小餐饮个体工商户。当事人于2016年1月22日开始使用含铝的食品添加剂“剑石牌香甜泡打粉”制作“桃酥(自制)”和“鸡蛋糕(自制)”,以“桃酥(自制)”24元/Kg、“鸡蛋糕(自制)”2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至2025年3月10日,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该批次“桃酥(自制)”和“鸡蛋糕(自制)”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TWJS25020801)》、《检验报告(No:TWJS25020802)》而案发。当事人每批次鸡蛋糕制作4Kg,桃酥制作7.5Kg,认定违法所得为284元。
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前,上述抽检批次“桃酥(自制)”和“鸡蛋糕(自制)”已全部售出(含抽样数量“桃酥(自制)”2.13Kg,“鸡蛋糕(自制)”2.05Kg),产品销售时长为10天。
2025年3月14日当事人立即对外发布召回通知,2025年4月1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截止调查终结,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批次“桃酥(自制)”和“鸡蛋糕(自制)”,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捌拾肆元。
当事人制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香甜泡打粉”的“桃酥(自制)”和“鸡蛋糕(自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6日
3 广德经开区可口贝甜蛋糕店 92341822MA8P1MK4X0 胡国太 广市监处罚〔2025〕08008号 广德经开区可口贝甜蛋糕店(胡国太)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0日制作了10份“椰汁红豆”和12份“嫩芝士”,于2025年1月11日制作了10份“榴莲千层”。因冷藏柜容量有限,无法全部放置上述食品,为妥善保存,当事人对上述制作的2份“椰汁红豆”,2份“榴莲千层”,2份“嫩芝士”进行了包装并贴上标签,因制作上述食品的原材料均由宁国市皖南可口食品有限公司所提供,当事人便将标签标注上了宁国市皖南可口食品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同时标签上标注的“配料内容”、“执行标准”以及“营养成分表”信息为当事人参考同类产品修改而来,无相关依据来源。
截止案发时,上述贴有标签的2份“椰汁红豆”,2份“榴莲千层”,2份“嫩芝士”均已售完,其中“椰汁红豆”售价为每份13.8元,“榴莲千层”售价为每份22.8元,“嫩芝士”售价为每份10.6元,经计算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94.4元,违法所得为94.4元。2025年2月9日,当事人对上述涉案食品进行召回,截止调查终结,当事人未收到消费者退回上述涉案食品。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玖拾肆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5日
4 广德市长正新能源有限公司 91341822MADXUWP861 汪长正 广市监处罚〔2025〕06013号 广德市长正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案 当事人经营的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复合型生物清洁燃料系于2024年9月26日购进的由玮琳(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复合型生物清洁燃料(规格型号1#),该批次产品由罐车运输至当事人经营场所处,购进时未索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无购进凭证及付款记录,至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8日将检测报告(NO:(2024)皖检SH字 第07474号)送达当事人并开展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已全部售完,我局未收到关于涉案产品的投诉及举报。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凭证和付款记录,故涉案产品的数量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记录的批量来计算,为2400L,销售价格为5.7元/L,货值金额共计13680元,因无法确定当事人涉案产品的进货价格,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罚款壹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产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本案尚不构成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5日
5 广德市恒威酿酒厂(普通合伙) 913418227529709744 肖建 广市监处罚〔2025〕09012号 广德市恒威酿酒厂(普通合伙)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案 当事人于2023年至2024年期间内生产的4款产品:1、475ml津禾扁瓶枸杞酒(于2023年12月15日生产了10件,每件12瓶,以36元/件的价格对外出售);2、150ml人参枸杞酒(于2023年5月23日、2024年5月9日分别生产了5件,于2023年12月15日、2024年8月15日分别生产了10件,每件24瓶,以35元/件的价格对外出售);3、450ml人参枸杞酒(于2023年5月23日、2023年12月15日、2024年8月15日分别生产了5件,于2024年5月9日生产了10件,每件12瓶,以36元/件的价格对外出售);4、480ml枸杞酒(于2023年5月23日生产了10件,每件12瓶,以35元/件的价格对外出售)分别在食品标签上突出显示“人参”、“杨梅”或“枸杞”字样,并使用“人参”、“杨梅”或“枸杞”的背景图片。配料表分别标示有配料“人参”、“杨梅”或“枸杞”,未标示上述成分的具体含量。2025年1月2日、2025年2月8日、2025年2月24日,投诉举报人就上述问题对当事人生产的“枸杞酒”(净含量:480ml,生产日期:2023/05/23)、“人参枸杞酒”(净含量:450ml,生产日期:2024/08/15)、“人参枸杞酒”(净含量:150ml,生产日期:2024/05/09)、“津禾®枸杞酒”(净含量:475ml)向我局投诉举报,由此案发。截至案件调查终结,上述食品均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2660元,违法所得为2660元。
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对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广市监处罚〔2024〕07080号);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月7日对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广市监处罚〔2025〕07001号)。
1、罚款壹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陆佰陆拾元;
3、责令停产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5日
6 广德市誓节镇尚富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92341822MADL3FC2XH 黄龙 广市监处罚〔2025〕06006号 广德市誓节镇尚富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黄龙)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经销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商品案 当事人广德市誓节镇尚富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为广德县世纪华联超市誓节店改造升级后新办营业执照字号名称,经查,1、当事人于2024年10月9日从宣城市汪良燕炒货经营部购进“花生芝麻糖”,查验了供货方的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保留了进货票据,该产品标签印有:产品类型(烘炒类型),产品标准号:GB/T 20977,制造商:宣城市宣州区福兴食品厂,净含量:400克,营养成分表中钠含量标注为407㎎/100g,NRV 标注为2%,经查询该标准,无烘炒类型分类。且钠含量NRV标注错误;2、于2024年12月15日从郎溪县任义食品厂进购“花生酥”和“宫廷桃酥”,查验了供货方的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并保留了进货票据,“花生酥”产品标签印有食品名称:花生酥,产品类别:熟制品类,产品标准代号:GB/T 20977,生产商:郎溪县任义食品厂,经查询该执行标准,无熟制品类产品类别,“宫廷桃酥”配料表标注精面粉,不能反映真实属性;3、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3月2日、2024年5月8日从南京市江宁区来福酒水饮料经营部进购“茅台镇小窖酒”和“人参松茸酒”,查验了供货方的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并保留了进货票据,“茅台镇小窖酒”产品标签信息印有食品名称:茅台镇小窖酒白酒,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37032100049,贵州醉美酱王酒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茅台镇,产地:山东省淄博市,条形码:6922202516346,未标注委托方,经使用“条码追溯”微信小程序查询,显示企业名称为山东国缘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人参松茸酒”产品标签信息:产品名称:人参松茸酒,配料表(原料):高粱酒、水等,产品标准代号:Q/JLSB 0009S,吉林省相伯酒业有限公司,产地:吉林长春,地址:吉林省榆树市五棵树经济开发区,条形码:6950463606100,净含量:150ml,配料表中高粱酒未展开原始配料,且经使用“条码追溯”微信小程序查询,该条形码对应的产品规格为150毫升*24,而非单瓶;4、当事人销售的“亦通电器”,条形码为6932813057916,经使用“条码追溯”微信小程序查询,该条形码已注销;5、当事人销售的“雪花条”及“山楂片”使用店内条码覆盖原商品条码;6、当事人购物袋印有安徽省德隆塑业有限公司,条形码:6946111008044,经使用“条码追溯”微信小程序查询,该条形码已注销,且企业名称为桐城市诚名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1、罚款壹仟元。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花生芝麻糖”、“花生酥”、“宫廷桃酥”、“茅台镇小窖酒”、“人参松茸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销条码已注销“购物塑料袋”、“亦通电器”及使用店内码覆盖原商品条码的“雪花条”、“山楂片”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销条码已注销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5日
7 广德市誓节镇尚富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92341822MADL3FC2XH 黄龙 广市监处罚〔2025〕06011号 广德市誓节镇尚富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黄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案 当事人于2025年2月23日向投诉人销售电暖宝1个,品牌:永字,品名:电暖宝,无非自复位型的限制储热芯体温度的热断路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 4706.99-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24.101项的要求,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但未召回到相关产品,因进购时间久远,当事人进货票据丢失,且当事人未建账,故该款电暖宝的进货价格、销售数量无法计算,该款销售价格为26.5元/个,故本案货值金额为26.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罚款贰拾陆元伍角。 当事人销售无非自复位型的限制储热芯体温度的热断路器的电暖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