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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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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防控扑杀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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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牧〔2016〕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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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养殖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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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口蹄疫扑杀补助800元头;奶牛为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禽15元/羽,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参照执行;非洲猪瘟1200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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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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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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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度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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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
0563-603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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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市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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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环节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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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8号);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皖农牧〔2024〕153号);4.《关于印发广德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的通知》(广农政[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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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出栏50头以上养殖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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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无害化集中处理的病死猪,体长在 45
厘米(从后耳根到尾根,下同)或7公斤(含)以上的按照每头补助不超过80元核定,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65元/头;体长在45厘米或7公斤(不含)以下的以及未区分病死猪长度或重量的,按照每头补助不超过50元核定,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不超过40元/头;养殖场(户)自行处理的,按照上述补助标准的70%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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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无害化集中处理的病死猪,体长在45厘米(从后耳根到尾根,下同)或7公斤(含)以上的按照每头补助不超过80元核定,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65元/头;体长在45厘米或7公斤(不含)以下的以及未区分病死猪长度或重量的,按照每头补助不超过50元核定,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不超过40元/头;养殖场(户)自行处理的,按照上述补助标准的70%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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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体长在45厘米或7公斤(含)以上的集中处理病死猪,每头省级以上财政补65元,县级财政补助15元;
体长在45
厘米或7公斤(不含)以下及未区分情况的集中处理病死猪,每头省级以上财政补助40元,县级财政补助10元;对于病死猪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场(户)县级财政追加20元/头,作为补助养殖场(户)暂存病死猪的费用。另养殖场(户)自行处理的,按照上述补助标准的70%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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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向主管部门报告,官方兽医到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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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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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省级补贴资金到位后3个月内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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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
0563-603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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