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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504-00045 组配分类: 收费监管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消费警示丨关于规范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4-25 发布日期: 2025-04-25
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504-00045
组配分类: 收费监管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消费警示丨关于规范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4-25
发布日期: 2025-04-25
消费警示丨关于规范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5-04-25 17:02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期,我局接到多起关于商家在抖音、美团等线上平台虚假标注划线价相关的投诉举报。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我市各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广大经营者应通过各种渠道、方式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对照自身经营活动进行自查自纠,规范明码标价、促销等价格行为。

二、禁止三类行为

1. 禁止价外加价。经营者要公开标示商品或服务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2. 禁止虚假促销。利用打折、降价等方式开展促销时,标注的“原价”“划线价”“限时价”(统称“被比较价格”)等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3. 禁止价格欺诈。重点杜绝以下价格欺诈行为: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等。

各经营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自身价格行为,我局将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监督检查,对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