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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503-00090 组配分类: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行政执法丨广德市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信息表丨2025年第四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3-26 发布日期: 2025-03-26
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503-00090
组配分类: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行政执法丨广德市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信息表丨2025年第四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3-26
发布日期: 2025-03-26
行政执法丨广德市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信息表丨2025年第四期
发布时间:2025-03-26 18:39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广德市洋隆超市(个体工商户) 92341822MADD0HMA08 王丽 广市监处罚〔2025〕04010号 广德市洋隆超市(个体工商户)(王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案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1日从老陈干货调味粮油批发部购进了2.5kg食用农产品枸杞,进货价格为60元/kg,进货总价为150元。该枸杞原包装为透明塑料袋,其外包装箱子上标注的信息为名称:枸杞,规格/型号:160,重量20kg,出厂日期:2024/9/3。当事人进货时,现场使用老陈干货调味粮油批发部提供的包装袋对购进的食用农产品枸杞进行包装,该包装袋上印有“旭彤红®(原宇丰),地址:宁夏中宁县大战场亮沟村,加工单位:宁夏中宁县旭彤枸杞开发有限公司,产地:宁夏·中卫市·中宁县”字样,及“宁夏中宁县旭彤枸杞开发有限公司基地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以西130公里处,周边无工业污染,生态环境好,西依靠巍巍泉眼山,北临滔滔黄河水,沐塞北之寒霜,润天地之精气,本公司拥有枸杞种植优良基地,所产枸杞硕大、肉质饱满、光亮柔润、味微苦后甜,外观赏心悦目,肉在品质更佳;干果色泽红润,果脐明显呈白色,尖端有小尖,包装不结块,鲜果经自然晒干后精制而成。”文字。“旭彤红”商标为宁夏中宁县旭彤枸杞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49731073,商标专用权起止日期:2021年6月7日至2031年6月6日,类别:32(啤酒;无酒精饮料;矿泉水和汽水;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用于制无酒精饮料的制剂。),商品/服务项目:无酒精啤酒。当事人在购进该食用农产品枸杞后放置店内,以赠品形式赠予进店购买白酒的消费者,未直接出售。2024年12月23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将其查获,由此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涉案枸杞重量为1.65kg。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枸杞予以扣押。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1.65kg枸杞。
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枸杞,未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信息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使用标注“旭彤红®(原宇丰)、加工单位:宁夏中宁县旭彤枸杞开发有限公司、产地:宁夏·中卫市·中宁县”字样的包装袋对购进的食用农产品枸杞进行包装,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宁夏中宁县旭彤枸杞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旭彤红商品,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的违法事实。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1日
广德市壹傢便利店二店 92341822MA2XK07P9F 姚君 广市监处罚〔2025〕10010号 广德市壹傢便利店二店(姚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丝袜外包装为透明塑封袋,袋子上仅有条形码,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丝袜上印有BALENCIACA英文字母。当事人销售丝袜上的英文字母与国际知名的奢侈品牌巴黎世家英文字母“BALENCLAGA”的第7、第9个字母仅有区别,当事人的行为满足实施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于2021年4月14日成立,是一家从事食品经营和日用百货的便利店。2024年3月15日,当事人从淘宝网(天台依黛袜业有限公司)采购20双丝袜,。该丝袜进货价格为5.45元/双,店内标价销售为10元/双,美团外面价格为20元/双,共销售1双(美团共销售1双,店内销售16双),违法经营额共计180元。 1、罚款壹佰捌拾元;

2、没收.黑丝字母丝袜,数量3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销售无包装标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