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广市监处罚﹝2025﹞04011号 |
处罚名称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事由 | 经查当事人2024年4月16日生产的黄金芽茶叶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1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在生产上述不合格批次黄金芽过程中未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2024年11月11日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批次黄金芽茶叶进行抽样检验以400元/Kg的价格抽样1Kg。当事人生产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黄金芽茶叶货值400元违法所得400元。
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5月20日将生产车间以承包的形式租聘给无食品生产许可的个人(胡本玉、李青松、董学旭)进行生产。当事人同时出租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允许无食品生产许可的个人使用其生产许可相关信息。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德市尚德茶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22MA2MRXH57X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周** |
处罚结果 | 1、对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没收生产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所得400元;
3、对生产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
4、对出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4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06 |
处罚机关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地方编码 | 341882 |
备注 | |
公示期限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