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567Y/202412-00102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新杭镇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三十四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2-02 | 发布日期: | 2024-12-02 |
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567Y/202412-00102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新杭镇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三十四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2-02 |
发布日期: | 2024-12-02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广德邱村镇伏卡交通超市 |
92341822MA2T7DTU0W |
汪成林 |
广市监处罚〔2024〕04061号 |
广德邱村镇伏卡交通超市(汪成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行为案 |
经查,2024年8月18日当事人以6元/kg的价格,从位于广德市太极商城水果批发市场余成梅处购进上述批次梨子共一箱,2024年8月18日当事人将上述购进梨子置于经营场所内待售,销售价格为8元/kg。2024年8月20日,受本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梨子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后该批次梨子经检验不合格而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批次梨子已全部销售完,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26.04元。 |
1、警告; |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26日 |
广德县卢村乡甘溪村石门杨三超市 |
92341822MA2QRKDGX3 |
杨世凯 |
广市监处罚〔2024〕03034号 |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案 |
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安徽省食品综合监管平台显示有效期至2018年7月23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本局执法人员在2024年10月22日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而案发。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证据证明涉案违法经营的食品金额,故无法计算经营收入与违法所得。 |
1、罚款叁仟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26日 |
广德市永鲜超市 |
92341822MA2UEAFX79 |
潘勇 |
广市监处罚〔2024〕07085号 |
广德市永鲜超市(潘勇)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4年5月12日从长兴小目标商贸公司购进了蒙牛酸酸乳5箱,购进价是28.5元/箱,每箱24包,每包250ML,售价为2元/包,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10月23日投诉人在当事人处购买的1包酸酸乳(生产日期2024年2月6日,保质期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2024年10月29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德市兴鲜季生鲜超市进行核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4包待售的蒙牛酸酸乳(净含量:250ML原味,生产日期:2024/02/06,保质期: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经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10元,违法所得2元。 |
1、罚款贰仟元;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27日 |
广德市百鲜惠食品超市 |
92341822MA8P4BYU84 |
唐元军 |
广市监处罚〔2024〕01112号 |
广德市百鲜惠食品超市(唐元军)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从广德县峰华食品商行购入海天陈醋,净含量:450ml,购进价格为39元一箱,每箱12瓶,销售价格为5元/瓶。2024年10月28日向投诉人出售了1瓶海天陈醋,售价5元,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1日,保质期24个月,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2024年11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而案发。办案人员最终认定该案货值金额30元(5元/瓶×6瓶),违法所得5元(5元/瓶×1瓶)。 |
1、罚款贰仟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29日 |
广德县郅佳烟酒店 |
92341822MA2P0K9C3K |
冯国政 |
广市监处罚〔2024〕01113号 |
广德县郅佳烟酒店(冯国政)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从广德县昌顺商行购入“聚凡麦”咸蛋黄沙拉面包,计量方式:散装称重,购进价格为7.8元/斤,销售价格为15元/斤;从广红食品商行购入“雪菲力”柠檬味茶饮料,净含量:500毫升,购进价格为46元一箱,每箱12瓶,销售价格为5元/瓶。2024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而案发。办案人员最终认定该案货值金额14.95元(15元/斤×0.33千克+5元/瓶×2瓶),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
1、罚款贰仟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29日 |
广德县庙西村交通超市 |
92341822MA2QRJGB5D |
蔡卓君 |
广市监处罚〔2024〕04064号 |
广德县庙西村交通超市(蔡卓君)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案 |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20日从广德谢曹园食品经营部处以15.6元/Kg购进1箱(12.5Kg)的生姜,销售价为20元/Kg。2024年8月21日,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以20元/Kg的价格从当事人处购买了3.32kg散称生姜用于抽样。经检验,上述散称生姜检验结论为检验结论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至检查时止,剩余的散称生姜全部售出,无库存。2024年9月20日,当事人发布召回通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及整改报告,2024年9月23日,当事人提交了不合格产品原因分析。2024年10月9日当事人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截至检查为止,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250元,违法所得250元。 |
1、警告;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27日 |
广德市邱村镇时代联华超市 |
92341822MA8NBWT63N |
朱千东 |
广市监处罚〔2024〕04065号 |
广德市邱村镇时代联华超市(朱千东)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
当事人于2024年8月19日从常州凌家塘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人民币5元/斤的价格购进9.7斤的生姜,销售价格为9.8元/斤。2024年8月20日,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9.8元/斤的价格从当事人处购买了6.76斤生姜用于抽样。生姜抽检详情如下,样品名称:生姜;样品类型:食用农产品;规格型号:散称;抽样数量(含备样):6.76斤;备样数量:3.3斤;抽样日期:2024年8月20日;单价:人民币9.8元/斤。经检验,上述抽样生姜检验结论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至2024年9月13日现场核查时止,剩余的生姜全部卖出,无库存。2024年9月13日,当事人发布召回通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不合格原因分析。2024年10月10日,当事人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截至检查时止,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5.06元(9.7斤×9.8元),违法所得人民币95.06元(9.7斤×9.8元)。 |
1、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26日 |
广德市邱村镇爱卡琪水果店 |
92341822MA8QG6AB2T |
单维 |
广市监处罚〔2024〕04063号 |
广德市邱村镇爱卡琪水果店(单维)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案 |
当事人于2024年8月22日从广德市桃州镇太极商城批发市场余成梅处以11元/Kg购进1箱(15Kg)的芒果,销售价为16元/Kg。2024年8月22日,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以16元/Kg的价格从当事人处购买了4.25kg散称芒果用于抽样。经检验,上述散称芒果检验结论为检验结论为“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至检查时止,剩余的散称芒果全部售出,无库存。2024年9月20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2024年9月23日,当事人提交了不合格产品原因分析。2024年10月8日,当事人发布召回通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及召回情况说明。截至检查为止,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240元,违法所得240元。 |
1、警告;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26日 |
广德县邱村镇赵白路路口超市 |
92341822MA2NKJYX98 |
沈正霞 |
广市监处罚〔2024〕04075号 |
广德县邱村镇赵白路路口超市(沈正霞)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
当事人于2024年4月21日以人民币1.5元/个的价格从柒零商贸购进了上述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25日的“桥利园®草莓味草莓面包”(保质期180天,净含量:90克)30个,以人民币2元/个的价格对外出售。2024年11月8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摆放在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由此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保质期“桥利园®草莓味草莓面包”3个。我局依法将上述涉案批次的超保质期食品予以扣押。上述涉案批次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且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发出召回通知。根据当事人陈述,认定上述超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6元。 |
1、罚款贰仟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26日 |
广德市刘涛口腔诊所(个体工商户) |
92341822MA2UDJ8A3K |
刘涛 |
广市监处罚〔2024〕01102号 |
广德市刘涛口腔诊所(个体工商户)(刘涛)未经审查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 |
当事人于2024年7月4日委托天猫平台店铺“翰林居家家居旗舰店”(工商资质:企业名称:宁波海曙翰林工艺品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91330203698238546B,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298号14-17市)定制上述宣传扇(宣传内容为“扇面1:刘涛口腔诊所矫正8000-10000元学生优惠500元种植2980-3880元免费接送电话:159********地址:*********;扇面2:刘涛口腔诊所口腔健康我们更专业免费接送电话:159********地址:*********”)250把,共花费200元,扇面宣传内容由当事人经营者自行设计排版,宣传内容含“矫正”“种植”口腔诊疗服务,属于医疗广告,该广告内容并未经过医疗广告审查机关广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费用非明显偏低,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故认可该广告费用。 |
1、罚款捌佰元。 |
当事人发布“矫正8000-10000元学生优惠500元种植2980-3880元”内容的行为,属于通过宣传实物以文字的形式推销自身商品或者服务,符合“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的定义,应当认定为医疗广告。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26日 |
主办: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广德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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