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900J/202412-00024 | 组配分类: | 执法程序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市发改委行政执法程序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2-04 | 发布日期: | 2024-12-04 |
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900J/202412-00024 |
组配分类: | 执法程序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市发改委行政执法程序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2-04 |
发布日期: | 2024-12-04 |
序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执法职责 |
执法依据 |
执法程序 |
监督途径 |
执法结果 |
1 |
行政许可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水利工程项目核准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派驻发改委纪检组监督:6038955 |
无 |
公路项目核准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派驻发改委纪检组监督:6038955 |
无 |
|||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项目核准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派驻发改委纪检组监督:6038955 |
无 |
|||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派驻发改委纪检组监督:6038955 |
无 |
|||
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派驻发改委纪检组监督:6038955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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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城建项目核准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派驻发改委纪检组监督:6038955 |
无 |
|||
2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派驻发改委纪检组监督:6038955 |
无 |
3 |
行政许可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与收购资格的建议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规定授予企业收购资格 4、送达文书阶段:审核同意后,公告授予收购企业、个人名单 5、事后监管责任: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的收购资格进行全程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派驻发改委纪检组监督:6038955 |
无 |
4 |
行政处罚 |
对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违规行为及节约能源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派驻发改委纪检组监督:6038955 |
无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它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六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实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应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与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派驻发改委纪检组监督:6038955 |
无 |
对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与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粮食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派驻发改委纪检组监督:6038955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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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与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派驻发改委纪检组监督:6038955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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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应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与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派驻发改委纪检组监督:6038955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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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粮食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对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派驻发改委纪检组监督:6038955 |
无 |
|||
6 |
行政规划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和各专项规划审查 |
|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2005〕126号)第一章“对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地区,以有较强辐射能力和带动作用的大中城市为依托的城市群地区,省、市级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或保护区域等,分别由省、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省、市有关部门和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跨市、县的区域规划,报省、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派驻发改委纪检组监督:6038955 |
无 |
7 |
行政确认 |
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选定 |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的407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62号)二、主要职责:(三)“承担全省粮食检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3、《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通知》(国粮调[2013]115号)一、总体目标:2013年内要按照“合理布局、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全面完成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布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核和决定责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3、送达责任:下达认定企业名单;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建立网点档案数据库,随时掌握应急网点动态,确保应急网点有效正常运行。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派驻发改委纪检组监督:6038955 |
无 |
8 |
行政确认 |
价格成本监审 |
|
《价格法》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派驻发改委纪检组监督:6038955 |
无 |
9 |
行政确认 |
涉案财产价格认定 |
|
《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认定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派驻发改委纪检组监督:6038955 |
无 |
10 |
行政确认 |
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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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六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提交材料的方式;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逾期不补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核,现场核查,提出是否授予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建议。3、决定责任:局长办公会审定拟认定的企业名单,并发文向市农业发展银行征求意见;依法公示通过审定的资格企业名单、库区名称和仓(罐)号、仓(罐)容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4、送达责任:公示期满,公告通过认定的市储资格企业名单、库区名称、仓(罐)号等。向未通过认定的企业送达不予认定决定书;向通过认定的市储资格企业颁发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证书包含编号、资格类别、企业名称、取得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仓容仓号、有效期等内容。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企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派驻发改委纪检组监督:6038955 |
无 |
11 |
其他权力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1、申请责任:申请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的企业,按照登记证照、法定代表人、经营场地、库区平面图、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检验仪器及保管、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等提出申请。2、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发备案证;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每年对粮油仓储备案单位开展检查,加强对粮油储存工作的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派驻发改委纪检组监督:6038955 |
无 |
12 |
其他权力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内资项目) |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派驻发改委纪检组监督:6038955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外资项目) |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2014年10月31日实施,原《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即行废止。)“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派驻发改委纪检组监督:6038955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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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权力 |
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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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经营者发放服务价格登记证。经营者应当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派驻发改委纪检组监督:6038955 |
无 |
14 |
其他权力 |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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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第三条第四款: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第五款: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建议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定价则无受理阶段。 |
派驻发改委纪检组监督:6038955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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