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邱村镇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邱村镇 > 基层政务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索引号: 00341723003254292H/202412-00125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邱村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三十八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31 发布日期: 2024-12-31
索引号: 00341723003254292H/202412-00125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邱村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三十八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31
发布日期: 2024-12-31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三十八期
发布时间:2024-12-31 08:10 来源:邱村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1 广德市桃州镇裕泰食品厂 91341822594292898N 夏利兵 广市监处罚〔2024〕01119号 广德市桃州镇裕泰食品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的五仁月饼的外包装袋上标注“配料:小麦粉、绵白糖、葵花仁、金桔丁、青梅、红绿瓜、核桃仁、植物油”,麻饼的外包装袋上标注“配料:小麦粉、白砂糖、植物油、饮用水、红绿丝、脱皮白芝麻”,其中“红绿瓜”和“红绿丝”未按照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要求标注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名称。当事人生产的五仁月饼中“红绿瓜”的原始配料是绿瓜丁〔菜瓜,白砂糖,饮用水,食品添加剂(柠檬黄,亮蓝,山梨酸钾)〕、红瓜丁〔菜瓜,白砂糖,饮用水,食品添加剂(胭脂红,山梨酸钾)〕,麻饼配料表中“红绿丝”的原始配料是红丝/绿丝〔盐渍大头菜,白砂糖,食品添加剂(胭脂红、亮蓝、柠檬黄、山梨酸钾)〕。上述绿瓜丁、红瓜丁及红丝/绿丝均是当事人从宜兴市丁蜀镇东湖食品厂购买的糖渍菜。“红绿瓜”的加入量为10%,“红绿丝”加入量为3%,当事人应当根据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要求标注“红绿瓜”和“红绿丝”的原始配料名称。执法人员发现线索前,当事人已重新使用了标签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水饺外包装袋,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改正。上述外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五仁月饼及麻饼当事人共销售了10箱(10个/箱),五仁月饼销售价格为9元/个,麻饼销售价格为4元/个,经计算,当事人货值金额为1300元,违法所得1300元。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元。
当事人生产的五仁月饼及麻饼外包装袋标签中未写明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的行为,不符合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4日
2 广德伊俐特幼儿园 52341822MJB151203P 李武鸿 广市监处罚〔2024〕21001号 广德伊俐特幼儿园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自2023年3月以来,当事人在未取得糕点制作许可的情况下,安排面点师使用烤箱、厨师机从事糕点制作,当事人为制售糕点,在未查验采购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购进下列产品:①“蝶豆花(蓝蝴蝶)”1瓶,散装称重:125克,保质期:15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2月20日,未拆封,购进价16元/瓶;②“防潮干佩斯(通用型)”1袋,净含量454克,保质期270天,生产日期:2023年9月1日,未拆封,购进价20元/袋;③“蓝蝴蝶”2瓶,散装称重:3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3月4日,购进价21元/瓶,1瓶已在保质期内使用(2023年6月1日儿童节使用),1瓶未拆封;④“甜橙味薄脆片”1袋,净含量50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8月1日,已拆封,购进价20元/袋;⑤“纳瑞滋麦脆”1袋,净含量50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9月2日,已拆封,购进价20元/瓶。涉案产品放置于当事人食堂面点间货架上,未及时清理,通过比对当事人提供的留样记录,未发现涉案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使用的情况。截至案发,当事人已使用“蓝蝴蝶”1瓶,制售糕点时作为染色使用,货值金额21元。因制售糕点使用的面粉、鸡蛋等食材均从食堂原材料仓库拿取,未单独记账,故当事人制售糕点使用的原材料数量无法统计,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经查实,当事人在熟食制作中使用烤箱烤山芋、烤玉米,厨师机用于做水蒸蛋、肉沫调味,不只是用于糕点制作使用。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安徽省“互联网+市场监管”平台行政处罚系统,当事人无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属于初次违法。
1、对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保质期食品和未查验采购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未经许可制售糕点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000元;

3、对当事人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7000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未查验采购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查验采购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在未取得糕点制售许可的情况下制售糕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糕点制售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在幼儿园食堂加工场所制售裱花蛋糕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牙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规定,构成了幼儿园食堂制售裱花蛋糕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牙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3日
3 广德强农农业有限公司 91341822MA2MQTT49Q 蔡红强 广市监处罚〔2024〕06051号 广德强农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与桃江极野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生产委托书受委托生产极野牌油焖笋尖及魔都三兄弟酸辣笋尖两款产品,委托生产时间:2024年2月13日至2025年2月12日,截至案发,共生产油焖笋尖3200袋,并于2024年10月15日在当事人生产车间内将该产品灌装至标签信息为:“委托商:浙江极野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被委托商:桃江极野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湖南省益阳市。”的包装袋中,产品价格为1.005元/袋。当事人共生产酸辣笋尖3072袋,并分别于2024年9月10日、2024年9月20日在生产车间内将该笋尖灌装至标签信息为:“委托商:威上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生产商:桃江极野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湖南省益阳市,净含量:1.25kg。”的包装袋中,产品价格为4.125元/袋。当事人与广德惊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有生产委托书,受委托生产清水笋厨神脆丝,委托时间: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截至案发,共生产清水笋厨神脆丝520袋,并于2024年7月21日在生产车间内将产品灌装至标签信息为:“委托方:井冈山惊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德惊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地:安徽省宣城市,生产日期:2024年7月21日。”的包装袋中,产品价格为1.75元/袋。本案货值金额为16798元,截至案发,上述三款产品均未对外销售,故无违法所得,我局也未收到其他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1、罚款壹万元;

2、没收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油焖笋尖3200袋、清水笋厨神脆丝520袋、酸辣笋尖3072袋。
当事人作为上述三款食品的受委托方,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6.1.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的规定标注上述三款食品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
4 广德县甘恢余家禽经营部 92341822MA2T4XMRXL 甘恢余 广市监处罚〔2024〕03035号 广德县甘恢余家禽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4日从流动摊贩处花费135元购进10kg“生姜约300g”,进价为13.5元/kg,在美团平台售价是40.88元/kg,美团平台共销售3.3kg,线下销售价格是15元/kg,线下销售共6.7kg。当事人采购上述食用农产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4年10月15日,本局组织对当事人经营的“生姜约300g”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为3.3kg,备样数量为1.53kg,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66;检验依据:GB23200.39-201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TWJN24100737)。2024年11月12日,本局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并于当日对该批次“生姜约300g”主动采取张贴召回公告措施。截至2024年11月20日,当事人未能召回涉案“生姜约300g”。调查认定上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为235.40元(40.88元/kg*3.3kg+15元/kg*6.7kg=235.404元),违法所得235.40元。 1、警告;

2、罚款叁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叁拾伍元肆角。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