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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567Y/202411-00046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新杭镇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三十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1-04 发布日期: 2024-11-04
索引号: 11341723003254567Y/202411-00046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新杭镇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三十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1-04
发布日期: 2024-11-04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三十期
发布时间:2024-11-04 09:59 来源:新杭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三十期

被处罚单位名称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广德市可口贝甜蛋糕店二店

胡国太

广市监处罚〔2024〕01099号

广德市可口贝甜蛋糕店二店(胡国太)食品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案

当事人经营的肉松小贝是宁国市皖南可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成分(配料表)中的“海苔味肉松”实际为味斯美海苔脆脆松(鸡肉)(以下简称海苔脆脆松),海苔脆脆松的执行标准为GB/T23968-2022,产品分类:肉酥,其配料中包含芝麻。肉松小贝中的芝麻由海苔脆脆松带入,且海苔脆脆松的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规定的情形,不需要标示芝麻,但食品配料中的海苔脆脆松属于肉酥,将其标注为海苔味肉松,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和4.1.2对配料标示具体名称的规定,未反映其真实属性。成分(配料表)中的“复配膨松剂”属于复配食品添加剂,其未展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营养成分表标示每100克食品含钠97克,NRV%(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值标示5%,根据营养素参考值中钠的推荐摄入量2000毫克计算,97克钠对应的NRV%值为4850%,该食品营养素成分表标示存在错误。当事人购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肉松小贝18盒,以14.8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共售出12盒,退回宁国市皖南可口食品有限公司1盒,货值金额266.4元,违法所得177.6元。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柒拾柒元陆角;

3、没收肉松小贝5盒。

当事人经营的肉松小贝标签上成分(配料表)中的“复配膨松剂”未展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的规定,成分(配料表)中将海苔脆脆松标示为海苔味肉松、营养成分表标注错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

广德县誓节镇子云超市

黄士兵

广市监处罚〔2024〕06048号

广德县誓节镇子云超市(黄士兵)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经查,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收到12315平台编号为1341822002024083082770310投诉单及照片。投诉人于2024年8月30日在当事人处购买的生产日期20230823,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92克王子”饼干已过期,并提供了相关的照片予以证明。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5日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饼干,当事人未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经核查,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属实。因当事人未建立账目,根据该食品现有数量及对当事人询问调查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按照投诉人购买的过期食品数量计算,为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当事人销售过期饼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进货时未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

广德市誓节镇健健超市

段启荣

广市监处罚〔2024〕06045号

广德市誓节镇健健超市(段启荣)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经查,我局于2024年9月5日在当事人广德市誓节镇健健超市进行投诉线索核查时,发现货架上待售的2袋净含量为126克,保质期150天,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19日的“三湘世家”手撕牛肉味,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因未建立账目,根据该食品现有数量及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按照现场发现过期食品数量计算,为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罚款伍仟元;

2、没收“三湘世家”手撕牛肉味,2袋;。

当事人销售过期手撕牛肉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

广德市优莎蜜尔食品店

吴琴

广市监处罚〔2024〕01100号

广德市优莎蜜尔食品店(吴琴)食品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金牛角餐包、黑米餐包和红豆吐司为当事人现制现售的食品,当事人在上述食品包装袋上贴有自行制作的标签,三种食品的标签均包含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内容。在制作过程中,金牛角餐包、黑米餐包和红豆吐司均使用了芝麻作为配料,标签配料表中均缺少芝麻,与实物不符。当事人未对三种食品的营养成分进行检测,营养成分表标示的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当事人共制作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金牛角餐包10袋、黑米餐包4袋、红豆吐司14袋,其中金牛角餐包售出5袋,黑米餐包全部售出,红豆吐司售出12袋,金牛角餐包销售价格12.8元/袋,黑米餐包销售价格9.8元/袋,红豆吐司11.9元/袋,货值金额共计333.8元,违法所得246元。

1、罚款叁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陆元;

3、没收金牛角餐包5袋、红豆吐司2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

广德市张雁农副产品经营部

张大燕

广市监处罚〔2024〕01104号

广德市张雁农副产品经营部(张大燕)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上述“野生葛粉”(标签未注明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标签上标有:“葛根,中药名。有解肌退热,透疹,生津止渴,升阳止泻之功效”)为供货商上门推销,当事人进货时未索取产品相关资质及进货票据。当事人共购进上述“野生葛粉”6瓶,销售价格是50元/瓶,无法确定购进价格,上述“野生葛粉”销量为5瓶;上述“老班章”普洱茶(标签上未注明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联系方式、保质期等信息)系当事人从云南购进,当事人进货时未索取相关资质及进货票据,共购进1饼,销售价格是390元/饼,购进价格是350元/饼。上述两种产品标签均不符合规定,且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690元,违法所得为640元。

1、没收违法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野生葛粉”1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0元;

3、对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

4、对未按法律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

广德县誓节镇玉海副食品超市

梅玉海

广市监处罚〔2024〕06047号

广德县誓节镇玉海副食品超市(梅玉海)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经查,我局于2024年9月5日在当事人广德县誓节镇玉海副食品超市进行投诉线索核查时,发现货架上待售的5袋待售的净含量为95克,保质期150天,生产日期为20240310的“朱志远”长沙臭干子,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因未建立账目,根据该食品现有数量及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按照现场发现过期食品数量计算,为3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5袋朱志远”长沙臭干子。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过期臭干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

广德市臻之味食品厂

刘顺香

广市监处罚〔2024〕01106号

广德市臻之味食品厂(刘顺香)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案

当事人于2024年3月11日以3.5元/盒的价格向郎溪县尚富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了30盒2024年3月1日生产的步步糕,该批次步步糕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实测值为37.3CFU/g,标准指标为≤5CFU/g,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当事人收到检验结果通知距生产被抽检批次步步糕时间超过4个月,该批次步步糕临近保质期,当事人未能召回。

当事人生产的火腿月饼为预包装食品。生产中使用的“月饼糖浆”实际为鑫琦贝艺黄金月饼专用糖浆(复合糖浆),其配料表为“果葡糖浆、麦芽糖浆、白砂糖、饮用水”,执行标准为“Q/CYSP0003S”。《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3规定“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该糖浆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当事人使用其作为食品配料,未按照要求在配料表中标示名称并随后在括号内展开标示其原始配料。

因当事人已停产,未保存涉案批次步步糕和火腿月饼的生产记录,该案货值金额105元,违法所得105元。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罚款伍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伍元。

当事人生产酸价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的步步糕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生产经营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小餐饮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食品摊贩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预包装食品火腿月饼使用的“月饼糖浆”属于复合配料,未在配料表中标示名称并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3对配料表标注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

广德县誓节镇街道胡氏超市

胡大贵

广市监处罚〔2024〕06044号

广德县誓节镇街道胡氏超市(胡大贵)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经查,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收到12315平台编号为1341822002024083032952114投诉单及照片。投诉人于2024年8月30日在当事人处购买的生产日期20240406,保质期90天,净含量60克“双汇”香辣香脆肠已过期,并提供了相关的照片予以证明。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5日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香脆肠,当事人未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经核查,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属实。因当事人未建立账目,根据该食品现有数量及对当事人询问调查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按照投诉人购买的过期食品数量计算,为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警告;

2、罚款伍仟元。

当事人销售过期香脆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进货时未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

广德县誓节镇光青便利店

李光青

广市监处罚〔2024〕06046号

广德县誓节镇光青便利店(李光青)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经查,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收到12315平台编号为1341822002024083065829266投诉单及照片。投诉人于2024年8月30日在当事人处购买的生产日期20230505,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429克“忠来”蜜枣已过期,并提供了相关的照片予以证明。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5日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蜜枣,当事人未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经核查,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属实。因当事人未建立账目,根据该食品现有数量及对当事人询问调查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按照投诉人购买的过期食品数量计算,为13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当事人销售过期蜜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进货时未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