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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567Y/202410-00114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新杭镇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二十八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0-21 发布日期: 2024-10-21
索引号: 11341723003254567Y/202410-00114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新杭镇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二十八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0-21
发布日期: 2024-10-21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二十八期
发布时间:2024-10-21 09:31 来源:新杭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二十八期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广德县邱村镇联华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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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盛梅

广市监处罚〔2024〕04056号

广德县邱村镇联华超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3日从广德小方商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1.8.24的“恒顺米醋”1件(12瓶),保质期为36个月,该商品销售价格为4元/瓶。2024年9月19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恒顺米醋”)仍摆放在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由此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过保质期“恒顺米醋”7瓶。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予以扣押。上述食品(“恒顺米醋”)在超过保质期后无销售情况。根据当事人陈述,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45元。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恒顺米醋”7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广德市邓雯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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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雯

广市监处罚〔2024〕01090号

广德市邓雯超市(邓雯)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份从位于广德市祠山街道凤凰社区横山北路58号、60号的广德县国宁食品商行处购进“湘辣好麦®”吃的嗨(牛肉味)共5袋,进价为2.8元/袋,售价为4元/袋。2024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仍待售的“湘辣好麦®”吃的嗨(牛肉味)2袋。该案货值金额为2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者未能提供上述涉案食品供货方证照及进货票据,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对未按法律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湘辣好麦®”吃的嗨(牛肉味)共2袋;

3、罚款1000元。

上述罚没金额共计1000.00元,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广德市文耀副食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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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平霞

广市监处罚〔2024〕01093号

广德市文耀副食品店(邓平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2024年8月15日,当事人售出2支超过保质期的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售价为2元/支,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24日,保质期为42周,2024年8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批次的13支超过保质期的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在货架上而案发。当事人采购期间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存有关材料。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4元。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肆元;

4、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13支。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广德小龚水果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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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恒

广市监处罚〔2024〕07074号

广德小龚水果店(龚恒)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索取进货凭证案品的行为案

2024年7月23日,当事人从湖州新农都水果批发市场购进该批进口香蕉,购进价格为4元/千克,售价为11元/千克,共购进12.5千克。采购期间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取查验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抽检批次进口香蕉检验合格证明。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检,该批次进口香蕉吡唑醚菌酯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截至案发,上述抽检批次的进口香蕉均已全部销售完,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137.5元(12.5千克×11元/千克),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所得为137.5元。2024年8月24日当事人对外发布召回通告,2024年8月27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和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各1份,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收到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的进口香蕉,也未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柒元伍角。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进口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广德消消乐水果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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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苗苗

广市监处罚〔2024〕07069号

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案

经查,2024年7月21日,当事人从长兴沈丽敏水果经营部处购买了19kg橘子,进价为10.6元/kg,销售价格为20元/kg。采购时当事人向供货商索取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但未索要抽检批次橘子的合格证明。2024年7月23日,抽检数量(含备样):3.345kg,备样数量1.62kg。截至检查当日,上述抽检批次的橘子均已全部销售完,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380元(19kg×20元/kg)元,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所得为380元。

2024年8月21日当事人对外发布召回通告,2024年9月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和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各1份,截止调查终结,当事人未收到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的橘子,也未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叁佰捌拾元。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橘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购进橘子时未索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6日

广德县名都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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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敏

广市监处罚〔2024〕01094号

广德县名都超市(徐敏)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8月15日,当事人出售了1袋超过保质期的朱志远®长沙臭干子,剩下6袋仍放于货架上被执法人员发现而案发,销售价格为4元/袋。2024年8月27日,当事人又出售了1瓶超过保质期张氏记®蒸鱼剁辣椒,剩下2瓶仍放于货架上被执法人员发现而案发,销售价格为6元/瓶。

办案人员认定该案货值金额总计46元,违法所得总计10元。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朱志远®长沙臭干子6袋及张氏记®蒸鱼剁辣椒2瓶。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广德惠诚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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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祥慧

广市监处罚〔2024〕07073号

广德惠诚超市(王祥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经查,2024年4月14日,当事人从广德国宁商贸购进5袋无蔗糖吐司面包,该食品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10日,保质期为150天,销售价格为7元/袋。2024年8月26日,当事人向投诉人销售了1袋无蔗糖吐司面包,该面包在销售当天已超过食品保质期限。因当事人未建立账目,经当事人陈述除了在2024年8月28日向投诉人销售了1袋之外,未向其他消费者销售过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无蔗糖吐司面包。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7元,违法所得为7元。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柒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经营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6日

广德市福运来超市

92341822MA2W55LK87

周前莲

广市监处罚〔2024〕01091号

广德市福运来超市(周前莲)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于2024年从位于广德市祠山街道凤凰社区横山北路58号、60号的广德县国宁食品商行处购进涉案“卫龙®”魔芋爽共20袋,进价为0.75元/袋,售价为1元/袋。2024年5月31日,当事人向举报人销售1袋“卫龙®”魔芋爽,收款1元,销售时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该案货值金额为20元,违法所得1元。当事人经营者未能提供上述涉案食品供货方证照及进货票据,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对未按法律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卫龙®”魔芋爽共3袋;

3、没收违法所得1元;

4、罚款1000元。

上述罚没金额共计1001.00元,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广德市卢村乡朝阳超市一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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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士康

广市监处罚〔2024〕03027号

广德市卢村乡朝阳超市一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经查,举报人从当事人店内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台式小香肠”共4袋,每袋2元,共计8元。2024年8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未发现举报人购买的同批次产品,当事人陈述未曾购进该批次的“台式小香肠”。2024年8月13日,举报人提供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上述食品的录像视频文件。调查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8元,违法所得是8元。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捌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7日

广德市琪宝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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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敏

广市监处罚〔2024〕01089号

广德市琪宝超市(黄平敏)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3年9月12日从广德县德宇副食品店购进张氏记®鱼头剁椒共12瓶,购进价70元/12瓶,销售价8元/瓶,由于当事人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对其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定期进行清理,致使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张氏记®鱼头剁椒,数量:5瓶,净含量230克,生产日期:2023.07.20,保质期:12个月。并于2024年8月27日向投诉人出售了1瓶张氏记®鱼头剁椒,生产日期:2023.07.20,保质期:12个月,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经计算,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48元。截止至案发,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已销售1瓶,违法所得8元。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捌元;

3、没收涉案的张氏记®鱼头剁椒,数量:5瓶。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张氏记®鱼头剁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广德市新杭镇幸福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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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克英

广市监处罚〔2024〕02059号

广德市新杭镇幸福超市(郑克英)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供货商许可证、合格证明和相关进货票据。根据当事人经营者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当事人购进的1、百多利蓝莓汁饮料,生产日期:2023年8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进货价为6元/瓶,销售价为10元/瓶;2、什锦水果罐头,生产日期:2023年1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进货价为5元/瓶,销售价为7元/瓶。执法人员扣押的上述涉案食品数量为百多利蓝莓汁饮料1瓶,什锦水果罐头1瓶,涉案食品货值共计17元。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百多利蓝莓汁饮料1瓶,什锦水果罐头1瓶;

2、对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3、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