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广德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广征预公告〔2023〕1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东亭乡集体所有土地0.2254公顷(3.381亩)。广德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经开区2024年53号用地东至东亭路,南至南山路,西至宁乡路,北至青春路土地;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本次拟征收土地为广德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广德经济开发区东部片区(2023年调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已于2023年5月19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0.2254公顷(3.381亩),其中:农用地0.1422公顷(2.133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0832公顷(1.248亩)。
具体现状如下:经开区2024年53号用地拟征收东亭乡东亭社区五星四组、五星九组、五星十组集体所有土地0.2254公顷(3.381亩)。其中:农用地0.1422公顷(2.133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0832公顷(1.248亩)。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广德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政办〔2022〕57号)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广德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政办〔2022〕57号)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采取货币和社保安置办法。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和社保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广政〔2024〕29号)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东亭乡东亭社区五星四组、五星九组、五星十组范围内,采用东亭乡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及居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广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www.guangde.gov.cn),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居委会、居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东亭乡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东亭乡人民政府补偿登记(联系人:肖志平,联系电话:13956598058)。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东亭乡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属东亭乡人民政府提出(联系人:肖志平,联系电话:13956598058)。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东亭乡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东亭乡人民政府将于2024年12月28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广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
附件
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