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市市场监管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基层政务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411-00083 组配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丨第10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1-04 发布日期: 2024-11-04
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411-00083
组配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丨第10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1-04
发布日期: 2024-11-04
广德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丨第10期
发布时间:2024-11-04 09:11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广德县鑫毅药店有限公司杨杆店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22MA2MTUAB4C 毛健华 广市监处罚〔2024〕9902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 阴凉柜不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警告 警告 0 0 2024年10月31日 2099年12月31日 2025年1月31日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县卓伟大药房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22348712711R 卓伟 广市监处罚〔2024〕120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2024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常温区温湿度记录表未见2024年8月9日下午至检查时止的记录,阴凉柜温湿度记录表未见2024年8月3日至检查时止的记录,温湿度监测记录不完整。当事人温湿度监测记录不完整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要求,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予以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警告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0 0 2024年10月29日 2099年12月31日 2025年1月29日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新杭百草堂药店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22MA2MRG116X 诸子兰 广市监处罚〔2024〕120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2024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药品阴凉区温湿度计显示温度为24℃,现场未见温度调控措施,执法人员查阅药品阴凉区温湿度记录,未见2024年10月3日下午至检查时止的记录,温湿度监测记录不完整。当事人药品阴凉区温度超过规定范围未采取调控措施及温湿度监测记录不完整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要求,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予以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警告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0 0 2024年10月29日 2099年12月31日 2025年1月29日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