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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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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412-00038 组配分类: 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广德徽味宣食品有限公司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17 发布日期: 2024-12-17
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412-00038
组配分类: 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广德徽味宣食品有限公司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17
发布日期: 2024-12-17
广德徽味宣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2-17 00:00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市监处罚﹝2024﹞09043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事由经查,当事人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食品类别为糕点,有效期至2027年8月11日。当事人于2024年7月22日生产“黄山烧饼”(净含量:250克)60盒,以6.5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该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原料“小麦粉”,当事人在该食品标签配料表中将该原料“小麦粉”标示为“精面粉”。根据《小麦粉》(GB/T 1355-2021)1 范围“本文件界定了小麦粉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原料要求,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包装、储存、运输和销售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无添加物的食用小麦粉。”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 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及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当事人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示该配料的名称。当事人于2024年8月5日生产“桃酥”(净含量:258克,生产日期:2024/08/05,保质期:120天)60盒,以4.5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该食品标签标示的配料“泡打粉”,根据《食品添加剂 复配膨松剂》(GB1886.245-2016)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 GB2760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和食品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合而成的复配膨松剂(又称为泡打粉、发泡粉、发酵粉)”,复配膨松剂又称为泡打粉、发泡粉、发酵粉,产品标签上既可以标示为复配膨松剂,也可以标示为泡打粉、发泡粉、发酵粉。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三十二:“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在产品标签配料表中未对复配食品添加剂“泡打粉”原始配料进行标示。截至案件调查终结,上述两种食品均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660元,违法所得为66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德徽味宣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8NWNT47C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熊**
处罚结果1.罚款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6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12-17
处罚机关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方编码341882
备注
公示期限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