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市柏垫初级中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本校全称为广德市柏垫初级中学;学校地址为广德市柏垫镇街道。
第四条 本校是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教育机构,具有公益性。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五条 学校主要面向广德市柏垫镇辖区内招生,同时接收本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有需要的家长选择入学。招生对象为该学段适齡儿童,招生规模不超过十八个教学班。
第六条 学校确立了以“乡风田韵与现代气息并存,内涵与特色鲜明,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为办学目标;以“学会学习、健康自信、勤劳向善”为学生培养目标;以“修德敬业、合作善学、一专多能”为教师发展目标。在三大目标的指引下,认真开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 学校在长期办学历史中形成了“绿色校园、人文情怀、劳动育人、和谐发展”的文化特征以及“乡风田园”绿色校园为特色文化;学校以科技社团和劳动教育为特色课程。受学校文化影响,形成了富有自身特色的“一训三风”。校训为“勤学劳体 润德养习”; 校风为“质朴严谨、和谐奋进”;教风为“爱心育人、潜心教学”;学风为“勤学善思、自主善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柏垫初级中学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2-3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条 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定,学校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于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书记也可以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事项,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参加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党政办公室、教务处、教研处、德育处、总务处等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校党组织
第十五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柏垫初级中学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广德市委教体工委。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设副书记1名、委员3名。委员中设纪律检查委员1名,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四章 学生
第十八条 凡符合相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教育权;
(二)安全健康权;
(三)获得公正评价权;
(四)申诉权;
(五)参与管理、活动权。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刻苦学习;
(二)遵纪守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三)维护集体利益与荣誉;
(四)遵守社会公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
(六)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七)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提供生活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和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师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族团结、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学校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十万元,学校经费来源系全额财政拨款。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党组织会议通过,报广德市教育体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