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的教 育教学行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 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在事故出现时能够得到及时、妥善的处 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管理和 保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教学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教 学管理有关规定,导致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 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教学事故分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Ⅲ级),较大教学事故(Ⅱ级),重大教学事故(I 级)。
第二条 事故责任人(一人或多人)是指发生教学事故的教 师本人或部门负责人。检查人员隐瞒教学事故或发现事故后拖延 不报,应列为责任人同责处理。
第三条 教学事故由发现人(部门)或责任人(部门)及时 向教务处报告,按一次一表的方式记录。教务处将有关情况建档 保存,并定期予以统计公布。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分级。
(一)备课方面
1.未备课上课(I 级 ) ;
2.未按要求备课,备课不规范(Ⅱ级)。
(二)课堂教学方面
1.未经系部批准或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Ⅲ级); 2.未经系部领导同意,擅自请人代课
(1)1节课(Ⅲ级);
(2)2节课及以上(Ⅱ级)。
3.非正当理由上课迟到(Ⅱ级);
4.教师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课(I 级 ) ; 5.教师提前下课或脱岗
(1)10分钟以内(Ⅲ级);
(2)10分钟以上(Ⅱ级)。
6.在教学过程中发表、散布违纪违法言论或其他错误观点、 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造成恶劣 影响的 (I 级 ) ;
7.未经系部同意,舍弃本学期计划授课课程内容五分之一以上;
8.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实施体罚、辱骂造成影响的(I 级 ) ;
9.教师在上课时使用手机操作与教育教学无关事宜的(IⅢ 级 ) ;
10.已到上课时间,管理人员未打开机房、实验室、合堂教室、 多媒体教室等,造成上课延误者(Ⅲ级);
11.实验、实习部门,未按要求及时准备好实验、实习用品, 影响实验、实习正常教学者(Ⅱ级);
12.教师强行向学生推荐教学参考书、教辅资料等,造成不良 后果的(Ⅱ级);
13.教师饮酒后上课、上课吸烟的(Ⅲ级),饮酒后上课在学 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Ⅱ级);
14.教师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包括校内外),因工作失 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000元及以上或学生人身伤害的(I 级)。
(三)作业布置与批改方面
1.按教学计划要求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中
(1)未布置作业 (I 级 ) ;
(2)布置作业次数少于当学期教学周数的二分之一(Ⅲ级)。
2.在有作业的课程中,学生按规定交作业本,但在整个学期中:
(1)无 一 次批改(Ⅱ级);
(2)作业批改量少于规定量三分之一 (Ⅲ级)。
(四)考试方面
1试题严重出错或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Ⅱ级);
2.监考教师迟到或考场准备不充分等原因造成考试推迟
(1)15分钟以内(Ⅲ级);
(2)15分钟以上(Ⅱ级);
(3)监考教师无故缺席(Ⅱ级)。
3. 考试完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Ⅲ级);
4. 试卷命题、保管、印刷、送达过程中
(1)管理不善泄密(Ⅱ级);
(2)故意泄密(I 级 ) 。
(五)成绩管理方面
1.考试后教师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成绩(Ⅲ级); 2.考分报出,因考卷批改错漏需更改学生成绩(Ⅲ级);
3.教师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课程成绩
(1)10分以上(Ⅱ级);
(2)10分以下(Ⅲ级)。
4.成绩没有上传至教学管理信息平台的(Ⅲ级)。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计划内教学活动,计划外教学活动参 照执行 。
第六条 本规定中Ⅱ、Ⅲ级由教务处认定,I 级由分管校长 认 定 。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凡事故责任人,在一学年内出现I 级事故1次,或Ⅱ 级事故2次及以上,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在编在岗教师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当年或下一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升;校聘教师一 律辞退 。
(二)凡事故责任人,在一学年内出现Ⅱ级事故1次,或Ⅲ 级事故2次及以上,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
(三)凡事故责任人,在一 学年内出现Ⅲ级事故1次,在所 属系部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八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由校长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