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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556342452T/202412-00060 组配分类: 学籍管理
发布机构: 市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学籍管理】办理延缓入学、休学、复学、转学手续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06 发布日期: 2024-12-06
索引号: 11341723556342452T/202412-00060
组配分类: 学籍管理
发布机构: 市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学籍管理】办理延缓入学、休学、复学、转学手续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06
发布日期: 2024-12-06
【学籍管理】办理延缓入学、休学、复学、转学手续指南
发布时间:2024-12-06 15:18 来源:市教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学籍变更

1.留级。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允许留级。如课程模块考试补考后仍有三科不及格或学业水平测试有两科不合格确需留级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予留级。高中阶段留级不得超过两次,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2.休学。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休学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医药费发票和诊断证明书等有关材料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审查,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学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继续休学一学年。高中期间休学不得超过两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或转入他校就读。

3.复学。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期满复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复学后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连续超过两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学生意愿,按规定给予休学、留级或退学;学校和班主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

4.退学。学生需退学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由家长签字,经学校同意后,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个月以上者可视为自动退学。普通高中学生转至职业高中,可在系统中做退学处理后在职业高中建立学籍。

5.转学。本县(区)内、同城区内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跨市或跨省转学的,学籍转接业务由转入校发起并上传证明材料,按照程序在系统中核办,取消纸质盖章手续。

为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结合工作实际,转学应征得转出学校同意,并在证明材料中体现。

转入省、市级示范高中的须严格控制,按同级示范学校方可互转的原则,转出的学校是省或市级示范高中,转入地的同级示范高中班级有空额方可接收,若要求转入的示范高中班级学额已满,应转到其他班级学额未满的一般普通高中学校。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转学与公办普通高中学生同等对待。

6.跳级。学生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经考试确能达到高一级年级水平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予跳级,并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7.关键信息变更。已经获得G字开头的全国学籍号需要修改身份证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由所在学校上报至市级教育部门进行变更。

(二)办理时间

1.学籍转接办理时间。原则上为每学期开学后或学期结束前1个月内,学期期中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应予妥善解决。

2.跨省转学。每年的7月1日零时至8月14日24时暂停办理涉及毕业年级学生的业务,7月15日零时至8月14日24时暂停发起跨省转学业务,之前需完成毕业年级在办业务,已经发起的非毕业年级转学可继续办理。

3.跨省就学。每年毕业后新业务发起时间限定为8月15日零时至12月14日24时、3月1日零时至5月31日24时。

4.毕业年级操作。7月30日24时前人工完成中小学毕业、结业、肄业等操作,8月1日起系统对人工未操作的统一操作毕业。

5.学年变更。8月1日起系统的非毕业年级学年自动变更为高一个年级。

6.核办时限。省内转学、就学,主管教育部门核办时限为20个工作日;跨省转学、就学,主管教育部门核办时限分别为10个工作日;超过时限视为同意,系统自动核办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