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政策解读 > 上级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417230032541450/202409-00253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9-20 发布日期: 2024-09-20
索引号: 113417230032541450/202409-00253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9-20
发布日期: 2024-09-20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20 16:35 来源: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实施意见(暂行)》(皖自然资规〔2024〕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起草背景

  新《土地管理法》对征地制度作出了重大改革,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界定,这一规定缩小了征地范围。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通过入市、入股、联营的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受试点区域和“二三二”清单限制,难以保障我省大多数地区用地需求。故我省亳州市谯城区、蚌埠市固镇县等多地积极探索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但省级层面尚未出台具体的指导意见或实施办法,缺少统一的制度规定。经调研了解,全国省级层面目前仅有上海市出台相关政策。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操作流程,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渠道,厅决定出台《实施意见》。作为全国首个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省,自然资源部对我省这项工作的探索也寄予厚望。

  (二)起草过程

  2023年底,会同安徽大学形成课题组,赴亳州、宣城等市开展调研。2024年4月初,起草形成《实施意见》初稿,并征求省直相关单位、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有关处室意见。7月8日,厅分管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专题会开展研讨。7月底,先后征求省内189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完成社会公众公示、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会、通过省委政法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省发展改革委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和厅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共收到意见建议57条,采纳或部分采纳31条、未采纳26条。将相关意见吸纳完善后形成送审稿。9月18日正式印发《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申请条件、申请主体、申请材料、申请流程、土地的收回、监督管理等6个部分。

  (一)明确申请条件。一是适用情形。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办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方式与他人共办企业两种形式。二是适用条件。要求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及相关规划、产业准入政策及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三是用地标准。项目要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或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规定。四是适用范围。明确使用入股联营方式兴办企业产业范围,鼓励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严禁用于建设商品住房。

  (二)明确申请主体。规定由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手续,未设立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的,依法分别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代为办理。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授权共办企业申请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三)明确申请材料。包括权属类材料、土地情况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前置审批材料等。

  (四)明确申请流程。主要为前期准备、项目审查、编制方案、集体决策、用地申请、政府批准、设立企业、不动产登记等八个方面。

  (五)明确土地收回类型。主要为公益收回、停用收回、破产或者被兼并收回、届满收回四种类型。

  (六)明确监督管理要求。规定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单独抵押,集体闲置建设用地处置等进行规定。

  三、创新点

  (一)明确企业破产、被兼并时使用权转移要求。用地企业破产或被兼并时,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发生转移,可能导致集体土地低价流失。为保障企业债权人利益,借鉴乡镇企业用地转让的做法,《实施意见》在“六、监督管理”明确经有权政府批准并按处置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价补缴地价款后可以转移。

  (二)明确集体闲置建设用地处置。目前国家对集体闲置建设用地处置尚无明确规定,为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在“六、监督管理”中明确,对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认定、预防、监管等,参照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处理。

 

  解读机关:省自然资源厅

  咨询单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联系人:顾殷蓉

  联系电话:0551-62553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