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州一小规章制度
第一章 学生管理
第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凡是按照招生规定招入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条 学生的权利
1. 享受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如受到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2.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小学学业后获得小学毕业证书。
3.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条 学生的义务
1.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 严以律己,规范行为,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
3. 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立志成才。
第五条 学校每学年对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者,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一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保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各种函授进修和学习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研课改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或有突出贡献的,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实行绩效工资制,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
第四条 学校每学年对教职工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聘任、调整奖惩的依据。对于违法违纪、重大失误,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教育批评和处罚,并在考核中执行一票否决。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者,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依照法律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六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一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条 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条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条 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坚持学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出评语。
第六条 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七条 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八条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应经广德市教体局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亦不应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九条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五、六年级至多不得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还应适当减少。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学业负担适量。
第十条 学校使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教材,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
第十一条 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学校要建立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十二条 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十三条 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十四条 重视开展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第十五条 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学生档案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图书室、乒乓球馆等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对外宣传和管理的需要。努力构建数字化校园,满足师生自主发展的要求。
第四章 桃州一小教育集团考试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教育评价改革和“双减”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我校考试管理制度。
一、考试次数与类型
1.严格控制考试次数
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
三至六年级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不组织周考、月考、单元考试等其他各类考试。
2.禁止变相考试
学校和班级不得以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
日常作业也不得作为考试的补充形式。
二、命题与试卷
1.科学命题
命题要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和教学进度,注重考查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教学目标达成情况。
同时,试题还要注重考查思维过程、创新意识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体现素质教育导向。
2.试卷难度与质量
不出偏题怪题,减少机械记忆性试题,防止试题难度过大。
尝试自制命题出试卷,命制试题要能够起到推进考试从知识评价转向素养评价的作用。
三、评价与反馈
1.等级评价
期末考试成绩实行等级评价,一般分4~5个等级。
不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成绩和排名,考试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不得在各类家长群传播。
2.综合评价
树立全面发展的质量观和科学的教育评价观,综合考虑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与其他表现,科学全面评价学生。
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评价和整体素质评价,采用多种评价方式,如课堂观测、随堂练习、实验操作、课后作业等。
3.结果使用
教师要运用考试结果精准分析学情教情,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帮扶辅导。
不得按考试结果给学生分层次、调班级、排座位、贴标签。
四、监督与管理
1.设立领导小组
学校设立考试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亲自担任组长,负责考试、命题等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落实。
2.接受监督
考试管理全程公开,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严禁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或与学校联合开展考试。
3.政策宣传
通过宣传栏、家长会等途径组织师生、家长认真学习“双减”政策和考试管理制度。
引导家长和学生正确看待考试结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