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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41723003254292H/202409-00126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邱村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二十五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9-24 发布日期: 2024-09-24
索引号: 00341723003254292H/202409-00126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邱村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二十五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9-24
发布日期: 2024-09-24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二十五期
发布时间:2024-09-24 10:06 来源:邱村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1 广德市柏垫林林水果超市(个体工商户) 92341822MADDQ3UG4H 张林林 广市监处罚〔2024〕05041号 广德市柏垫林林水果超市(个体工商户)(张林林)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案 2024年6月3日当事人以5元/千克的价格,从宣城市刘宗卫水果批发部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皇冠梨共19.3千克,包括箱费总价为97元,并以10元/千克的售价进行销售。当事人在采购期间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核对并记录供货者有关信息,后该批次皇冠梨经检验不合格而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前,上述批次皇冠梨已全部销售完。该案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93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3元。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叁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
2 广德县国宁食品商行 92341822MA2QRJGC38 邹玲 广市监处罚〔2024〕06042号 广德县国宁食品商行(邹玲)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4年4月24日从杭州香泉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香泉牌野山椒凤爪(酱卤肉制品),生产日期:2024年4月15日,共10箱(30袋/箱),规格:238克/袋,进货价格为185元/箱,于2024年5月24日,以8元/袋的价格向广德县誓节镇家乐福副食品超市(另案处理)销售10袋,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检,于2024年6月28日出具检测报告(编号:NO:TWJS24061293),上述批次产品经检测,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当事人进货时索要了生产厂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品种许可明细,抽检批次香泉牌野山椒凤爪(酱卤肉制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并保留了进货票据,但因当事人储存不当,导致该批次野山椒凤爪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截止案发,涉案经抽检不合格的香泉牌野山椒凤爪(酱卤肉制品),除销售10袋给上述两当事人外,剩下的290袋已全部以8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故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80元,违法所得为18.3元。

2024年8月2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香泉牌野山椒凤爪(酱卤肉制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情况说明》、8月23日,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证明因其储存不当导致产品菌落总数项目经抽检不合格。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关于上述产品的投诉和反映。
1、警告;

2、罚款壹万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拾捌元叁角。
当事人未按照产品储存要求(阴凉、通风、干燥)进行储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的事实。该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销售经抽样检测,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野山椒凤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该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
3 广德县柏垫镇汪谋娇经营部 92341822MA2QU1801W 汪谋娇 广市监处罚〔2024〕05039号 广德县柏垫镇汪谋娇经营部(汪谋娇)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经查,2024年6月18日,当事人以5元/kg的价格从广德市大木桥批发市场曾凡丽处购进上述批次青椒共计4.8kg,并以8元/kg的售价置于经营场所销售。当事人在采购期间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核对并记录供货者有关信息,后该批次青椒经检验不合格而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批次青椒已全部销售完。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8.4元,违法所得人民币 38.4元。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叁拾捌元肆角。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
4 广德市康之佳菜店 92341822MA8QWXD88E 吴幸凤 广市监处罚〔2024〕06043号 广德市康之佳菜店(吴幸凤)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当事人于2024年5月31日从广德市农副产品交易市场,采购韭菜8斤,进价:2元/斤,销售价格为2.5元/斤,未保留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上述抽检批次韭菜的合格证明,且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止案发,该批次韭菜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20元,违法所得为4元。

2024年7月3日当事人立即对外发布召回通知,2024年9月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及《召回情况说明》。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韭菜,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肆元。
当事人销售毒死蜱项目经抽检不合格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事实。该违法行为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