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对象 |
享受扶持事项 |
扶持标准 |
奖补范围 |
奖补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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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
开展双季稻生产(不低于5000亩)且完成年度粮食(水稻、小麦、玉米)生产任务 |
按完成时间、实际种植面积予以一定奖补 |
本扶持资金扶持对象为市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位。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
扶持资金实行申报制度,建立项目申报、公示、集体讨论、联合验收、委托审计、绩效评价等严密的操作流程,对于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申请直接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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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 |
在已恢复耕地(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上种植水稻和其他粮食作物 |
按200元/亩进行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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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 |
自主开展“小田并大田”改革(20亩以上)且通过验收的主体 |
按实际面积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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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生产 |
投资200万元以上,新建综合农事服务中心且纳统 |
按投资额的3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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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土地流转率超过60% |
每年奖补5万元;每提高1个百分点,增加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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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投资新建10亩以上的普通钢结构蔬菜(含食用菌)大棚、5亩以上连栋大棚 |
单个主体最高限额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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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主体 |
设施蔬菜(10亩以上) |
按500元/亩进行补贴,单个主体最高限额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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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主体 |
种植茭白、毛豆、韭菜、黄花菜等露地蔬菜的(连片种植100亩以上,轮作次数不重复计算) |
按200元/亩进行补贴,单个主体最高限额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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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主体 |
种植食用菌(10亩以上)的 |
按实际种植规模进行补贴,单个主体最高限额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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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 |
年存栏能繁母猪1000头以上的主体 |
一次性奖补5万元;每增加500头,奖补2万元,最高限额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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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 |
新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
一次性奖补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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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营主体 |
年产值200万元以上 |
按其连片规模种养面积进行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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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主体 |
新增入统且完成投资的一产固定资产 |
一次性奖补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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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主体 |
新增投资500万元以上 |
每增加500万元奖补2万元,单个主体最高限额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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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企业 |
当年农产品加工产值新达到亿元以上 |
一次性奖励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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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 |
当年完成自主生产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 |
按其生产设备自主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补助限额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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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 |
开展数字化建设并通过验收 |
按其自主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仅对投资数字农业设备10万元以上的),最高补助限额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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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 |
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宣城市级农村创业创新大赛的项目 |
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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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 |
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基地(场、小区)、产业园、生态农场 |
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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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 |
当年通过国家农业农村部评估验收的非洲猪瘟无疫小区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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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 |
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定 |
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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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 |
符合规范要求的稻渔综合种养,新增连片50亩以上 |
按200元/亩进行补贴,单个主体最高限额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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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 |
成功评定为安徽省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示范基地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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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 |
当年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需经农业部门审查备案)认证 |
一次性奖补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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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 |
当年通过农业部门认证有机产品 |
一次性奖补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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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 |
当年新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
一次性奖补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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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 |
当年新纳入“皖美农品”名录 |
一次性奖励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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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 |
注册带县域名称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集体普通商标 |
奖励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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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 |
在县内外开设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实体店,且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 |
单个实体店一次性补助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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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 |
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省级以上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等 |
按参展费用(含布展、特装制作)的60%给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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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企业 |
与高校院所、合作企业等签订的产学研合作合同、科技成果购买合同(经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审核认定并实现产业化) |
按实际支付技术成交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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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企业 |
企业年研发投入达200万元以上的合作项目 |
按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10%的标准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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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
一次性分别奖补50万元、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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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当年评定为国家、省级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
一次性分别奖补20万元、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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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当年评定为国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
一次性分别奖补5万元、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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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 |
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美丽休闲乡村)、“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等 |
一次性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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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 |
新创成的全国五星、四星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 |
一次性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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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参与消费帮扶的流通示范企业,采购量为2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20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 |
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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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企业 |
招用防返贫监测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经市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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