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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406-00209 组配分类: 价格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价格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表丨2024年第七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10 发布日期: 2024-06-10
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406-00209
组配分类: 价格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价格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表丨2024年第七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10
发布日期: 2024-06-10
广德市价格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表丨2024年第七期
发布时间:2024-06-10 17:24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1 广德市杨滩镇岔路口老超市 92341822MA2QUE807D 李功香 广市监处罚〔2024〕09028号 广德市杨滩镇岔路口老超市(李功香)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案 当事人在未标明商品价格的情况下将“牡丹®烤烟型香烟”等商品放置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待售。当事人未标明商品价格无违法所得。 1、罚款贰佰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
2 广德县千和全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景贤街店 91341822MA2MW17J8J 秦天贵 广市监处罚〔2024〕07043号 广德县千和全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景贤街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案 当事人店内药品售价均由总部通过系统调整,再由店内制作相应的标价签进行张贴,结账时以系统价格收取价款。2023年7月12日,总部系统将药品“复方樟脑乳膏(哈瑞美)”售价从20元/盒,调整到25元/盒,当事人未及时更新店内该药品标价签,导致该药品标价签仍然为“20元/盒”,但一直按照25元/盒的系统价格收取价款。

该药品2023年7月12日后入库62盒,加上之前已有库存19盒,共计81盒,其中2023年7月12日当日以20元/盒销售1盒,以25元/盒销售1盒,2023年7月13日开始截至2024年5月6日以25元/盒销售78盒,店内剩余库存1盒。2024年5月6日因多收消费者价款被投诉而案发,截至案发时,当事人以25元/盒价格共销售药品“复方樟脑乳膏(哈瑞美)”79盒,多收价款395元(79盒×25元/盒-79盒×20元/盒=395元)。

当事人得知自己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后,及时对店内药品标价签进行排查更新,在店内张贴退款通知,主动减轻多收价款造成的不良影响,积极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广市监责退〔2024〕07043号),要求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395元,截至调查终结时,未有消费者要求退还多收价款,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95元。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构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玖拾伍元。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5日
3 广德市银子饭店(个体工商户) 92341822MADATP0X64 常柏玲 广市监处罚〔2024〕04015号 广德市银子饭店(常柏玲)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销售菜品未明码标价。2024年3月15日,当事人现场整改,对销售的菜品明码标价。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1、罚款陆拾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