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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405-00134 组配分类: 价格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价格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表丨2024年第六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07 发布日期: 2024-05-07
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405-00134
组配分类: 价格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价格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表丨2024年第六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07
发布日期: 2024-05-07
广德市价格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表丨2024年第六期
发布时间:2024-05-07 17:21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1 广德市励志学校 523418227467938443 周凤义 广市监处罚〔2024〕16006号 广德市励志学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文件规定,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当事人业务范围为小学、初中教育,当事人小学部、初中部未对2024年春季学期教育收费进行公示。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无违法所得。 1、罚款肆佰元。 当事人未对教育收费进行公示的行为,不符合<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
2 广德市桃李园学校 52341822698990746E 黄平 广市监处罚〔2024〕16005号 广德市桃李园学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文件规定,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当事人业务范围为九年制学历教育,当事人小学部、初中部未对2024年春季学期教育收费进行公示。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无违法所得。 1、罚款肆佰元。 当事人未对教育收费进行公示的行为,不符合<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
3 广德市四合乡新启竹木制品厂 92341822MA2RQ6KR1L 吴曲 广市监处罚〔2024〕08007号 广德市四合乡新启竹木制品厂(吴曲)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案 当事人是从事竹木制品加工及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因当事人经营者对“特价”理解有误,在误以为符合平台命名规则情况下,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中上架的一款产品标题为“竹编月饼粽子礼盒包装水果特产竹篮食品鸡蛋收纳筐年货礼品盒特价”,规格为对边24对角27高16.5cm,价格为14.00元/个-17.00元/个,从该商品上架至被举报案发时止,涉案商品实际无其他价格,无“优惠价”和“原价”,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12315平台的举报工单,由此案发。截止案件调查终结,经查询该链接累计销售65件,其中规格型号为“绿色加中国结”,单价为15.00元/个累计销量为31件;规格型号为“绿色加粽字加红粽字”,单价为17.00元/个累计销量为34件,合计违法所得1043.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肆拾叁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了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