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1 |
广德市东亭阳岱山朱立武烟花爆竹经营网点 |
92341822MA2UC4U139 |
朱立文 |
广市监处罚〔2024〕10011号 |
广德市东亭阳岱山朱立武烟花爆竹经营网点(朱立文)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
经查,2024年2月7日,投诉人在当事人经营网点购买烟花爆竹,由于当事人当时工作繁忙导致销售人员把账算错。后经沟通投诉人与当事人和解。当日执法人员在对该投诉件进行现场核实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商品未标明商品价格并将烟花炮竹放置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待销售。因当事人所销售产品对投诉人进行退款退货,故无违法所得。 |
1、罚款贰佰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给予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3月20日 |
2 |
广德县广聚楼饭店 |
92341822MA2T6U7Y4X |
张忠兵 |
广市监处罚〔2024〕10013号 |
广德县广聚楼饭店(张忠兵)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双椒鱼头、冬笋咸肉锅、板栗烧肉锅、臭豆腐鳜鱼锅、笋干烧肉锅、鸡仔板栗锅、红烧鸡仔锅、干锅老鸭、红焖羊腿锅”未标明价格。因当事人未建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无违法所得。 |
1、罚款贰佰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3月20日 |
3 |
广德市善养堂超市 |
92341822MA8QRN8J1W |
龚家红 |
广市监处罚〔2024〕10012号 |
广德市善养堂超市(龚家红)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
经查,当事人在未标明商品价格的情况下将“灵芝玉液牌灵芝猴头菇酒”放置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待销售。因当事人在销售上述产品时未建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无违法所得。 |
1、罚款贰佰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给予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3月20日 |
4 |
广德广乐大药房有限公司 |
91341822MA2RC42R58 |
凌星 |
广市监处罚〔2024〕01035号 |
广德广乐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
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未明码标价,至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检查而案发,无违法所得。 |
1、罚款贰佰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未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