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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市欧利电器有限公司 |
91341822MA2U4W1P8E |
罗华 |
广市监处罚〔2024〕14002号 |
广德市欧利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案 |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生产了31个型号规格为OULQ-JR-01A的即热式电热水龙头,并于2023年12月以90元/个的价格销售给鸠江区龙龙卫浴经营部等6家经销商。2024年5月22日,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鸠江区龙龙卫浴经营部销售的上述批次型号的即热式电热水龙头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输入功率和电流(标准值:额定功率:3000W,额定偏差:﹢5%,-10%,检验结果:额定功率3212.4W,额定偏差﹢7.1%)、接地措施(标准值:GB4706.1-2005,GB4706.11-2008第27章要求,检验结果:不通过)2个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抽查结果通知书15日内对抽查结果未书面提出异议。截止案发,当事人已将该型号批次即热式电热水龙头全部售出,无库存,该型号即热式电热水龙头的生产成本为70元/个。2024年7月4日,当事人发布召回通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分析了不合格原因。2024年7月18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召回情况说明。截止调查终结,所售的该批次产品无召回。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的认定,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违法所得620元,总货值为2790元。 |
1、罚款伍仟伍佰捌拾元;
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贰拾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8月19日 |